“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四川成都,一房东在没有经过女租客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溜进女租客房间。后来房东因碰倒了女租房在房门上放置的一盆水,致其滑摔倒后身亡。事后房东家属将女租客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成华区法院)
事情是这样,古女士通过中介以每个月1200元的价格,租住了房东王先生的出租屋。双方合同约定古女士需交3个月押金,并需在每个月月底按时交租金以及水电费等费用。
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古女士可以自行换门锁,且在没有征得古女士允许的情况下,王先生不能私自进入古女士租住的房间。
可租住了几个月后,古女士总感觉有人进过她的房间,但自己却又没有丢东西,因此她当时没在意。
事发前几天,古女士又发现她床上摆放的东西,好像有人动过,于是和闺蜜说起了此事。随后闺蜜建议她买个摄像头安装在房间隐蔽的角落,当时她同意了。
但后来古女士又觉得装摄像头,会有泄露隐私的风险,因此古女士决定每次出门时,在卧室房门上放一盆水。
事发当天,房东王先生通过钥匙打开房门,进入了古女士的出租屋。当他推开古女士卧室半掩的房门时,房门上的那盆水,直接倒散在王先生的身上,王先生慌乱之中,因脚滑倒地时,后脑撞到茶几上,昏迷不醒。
古女士回家发现倒在地上的王先生后,随即报警求助。120到场处置后,宣告王先生不治身亡。
随后房东王先生家属将租客古女士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
实际上,古女士的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主要是看古女士或王先生是否存在过错与及其过错的比例,来酌情判定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被侵权人其自身存在故意有或具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古女士的责任。
那么王先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么?
从民法上来看:
古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合同,双方合同明确规定,房东不能私自进入古女士的房间,显然房东已经违约了,即代表房东系存在重大过错的。
从刑法上来看: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承租房屋,房屋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期间,如果房东未经承租人同意,私自进入房屋,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法》第245条规定,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房东,但其已经将房屋租给承租人古女士,即房屋使用权已经归古女士所有,因此王先生进入古女士所租住的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王先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综上而言,王先生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反观古女士,其为了辩证家中是否有外人进入,遂在房门上放置一盆清水,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并不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其主张的,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即败诉。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家属一方不能举证古女士存在过错,故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其一方承担。
最后,笔者认为,实际上,房东家属应当知道房东的死是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并不能怪在租客古女士的头上。家属或许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才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硬着头皮将古女士告上法庭,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一笔赔偿而已。
但其不仅不能实现,反而还要搭上一笔诉讼费,实在是得不偿失。其实这也是法官坚决维护“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一种体现。
大家对此,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讨论!(注:图为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房东私自进屋,居心险恶,带来的后果自然自己承担,说句好听的话:该!
人死了想要钱这一家人脸皮厚的。公道自在人心,判的没毛病,人心所向
房东这家人也够不要脸的
天道好轮回
老色胚好死[鼓掌]
是我就说丢了一百多万的珠宝
敲诈勒索成了衣食无忧,不成一笔诉讼费,这买卖大家一起做起来
一个男的私自跑女租客房间,还翻东西。真特么恶心
漂亮
可以说强奸未遂,自杀了[笑着哭][笑着哭]
死的好活该[点赞][点赞][点赞]
这种人该死
公平公正
一个猥琐佬死了,这家里人还有脸告人家。私自进人家屋,非奸即盗。
这个人好像是鬼迷心窍了,要赔就向鬼去赔
进房装摄像头吧[得瑟]
不作死就不会死[呲牙笑]
这没偷没抢没有侵占他人利益,就算报官顶多也就批评教育或者行政拘留。讲真的,死的冤枉。人死为大
这个跟去银行存库去一个道理吗?[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老流氓,去人家女孩房间想干啥?还动人家东西,不言而喻。人在做,天在看。老天看不下去了,自然会干点啥[笑着哭][笑着哭]
合法状态下你跑进来作死。又不是欠了你房租你可以强行驱离的状态
放盆水没问题,如是设计的机关暗器致死的,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可不可以返告家属勒索,让他们赔偿100万
痴汉电车[得瑟]
如果是男租客房东打死都不会进去,是女租客房东死也要进去瞧一瞧,结果真死了[无奈吐舌]
为什么这么好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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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浓硫酸
这个判决不错[点赞][点赞]
应该是个变态色鬼
是我就说丢了49999元的现金[得瑟]
又重看了一遍
一家子不要脸
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家人
是不是偷偷进去装摄像头[得瑟]
死了活该!变态色鬼!
电视剧看多了吧,还门上放水,不如听闺蜜的,弄摄像头,人离开的时候,再开机
这种房东早死早好[得瑟]不然又有多少无辜少女受侵害[点赞]为法官点赞
其实这女的算侥幸,小编也不要带错节奏,简单说 为防盗做的措施不可以以伤害偷盗者为目的的措施,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些新闻偷电瓶车电死,偷水果毒死 都是要负责的!一句话 防盗是不以伤害犯罪嫌疑人为目的的措施
关键是这样的官司还能赢你说气人不
死有余辜。一家人不要脸
自作孽不可活[阅]
死得其所
感谢这位法官的公正判决!“法律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希望每一位法官都能看到这句话,不要再让守法的公民承担风险。
死了活该
房东进门被淋水,一紧张的那一刻,死也愿意了,万一没死,活着太尴尬了,别人家人怎么看他。所以,结局很舒适,符合中国人传统观念。
臭不要脸的滴!(一家子)[得瑟]
还好不是发生在南京,在南京分分钟让古女士赔的倾家荡产。
房门上怎么放水?如果门开着,门又随时都有挪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