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财务人员违法处罚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新会计法第四十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种行为,对单位违法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提升到100万元,这是原来的20倍。
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针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情节严重可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