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有约:房子买了8年多,终于拿到产权证啦

化雨观社会 2024-07-22 07:58:38

(中国时事新闻网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观点由来:刘师傅和妻子在大连打工,2015年4月1日与开发商安居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阳光”小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7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55万元,首付房款20万元,剩余房款35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

开发商安居公司向刘师傅开具了一张20万元首付款发票,后来银行贷款下来后,又为他开了一张35万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然后将房屋交纳给刘师傅夫妻,刘师傅夫妻按月偿还银行贷款。

令刘师傅没想到的是,房子交付8年多了,一直没有办房产证,每次到售楼处打听,都说再等几天,最后售楼处竟然人去楼空。后来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听才知道,原来开发商资金链断了,无力申报契税,故没有为刘师傅购买的这套房子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办不了产权登记。

孩子上学需要房产证,户口迁移需要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怎么能够证明这房子是自己买的呢?刘师傅心里确实不踏实。

去年5月份,刘师傅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开发商安居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为自己开具55万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发商安居公司的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第三人某银行代理人出庭证实,刘师傅在该行贷款35万元已经打入开发商安居公司帐户,并向法院出具了转帐记录。刘师傅也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和交纳首付款20万元的转帐记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师傅与安居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刘师傅向开发商安居公司交纳首付款20万元,并通过银行贷款向开发商安居公司交纳35万元,且于2015年入住涉案房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向刘师傅开具55万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协助刘师傅办理产权登记。

去年11月3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安居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刘师傅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协助刘师傅办理产权登记。法院判决后,开发商安居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刘师傅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刘师傅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向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裁定,明确在刘师傅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师傅名下。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非常重视,对刘师傅购买的商品房进行测绘,依照测绘结果为刘师傅办理产权登记。刘师傅向税务部门按第一套住房申报税款,缴纳了自己应当承担的契税。今年7月18日,刘师傅和妻子来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拿到自己日思夜想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二人笑得可开心了。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开发商没有向刘师傅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意味着开发商收到刘师傅的购房款后,并没有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纳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开发商安居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房屋已经出售给刘师傅并收取刘师傅全部购房款的事实,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对安居公司应缴税款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安居公司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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