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月薪3500保安跳槽后公司索赔20万”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3月,李某入职一家主营商业楼宇、居民小区安保服务的公司当保安,月薪3500元,劳动合同为期两年。合同内不仅明确其日常需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巡逻,还附带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1年内不得入职竞争公司,否则支付20万违约金,公司则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
两年后合同到期,李某跳槽至另一家保安公司。原公司认为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将其告上仲裁庭,要求支付违约金。李某却觉得委屈,自己只是个普通保安,日常巡逻工作根本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不该受此限制。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的保安岗位难以知悉公司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李某能接触保密事项。因此,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
这一事件给企业和劳动者都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普通劳动者合理的职业流动;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需仔细研读条款,明晰自身权益,遭遇不合理要求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是本人年工资的30% 不是最低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