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与两男子发生关系被判聚众淫乱,网友不认同,男子未批捕

加油老胡 2024-05-29 07:54:57
引言

“聚众淫乱”是一种罪名,是指某些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

一般来说,“聚众淫乱”多指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很难被定为这一罪名的。

然而,驻马店市新蔡县某初中的女孩可心(14岁,化名)却成为了“聚众淫乱”的当事人之一了呢!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接下来,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件事情。

事件

据报道,今年14岁的女孩可心是驻马店市新蔡县一所乡镇初中的学生。3月12日凌晨,可心与同班13岁的女孩小丽(化名)利用绳子从宿舍楼的二楼降到了一楼,随后,翻墙而出,与前来接应的三名成年男性一起开车去了县城。

到了县城后,可心一行入住了一家简陋的宾馆,其中有两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先后和可心发生了关系。

3月12日一大早,可心的姑妈张女士给可心的班主任发了微信,在微信中,张女士询问了侄女可心在学校里的表现。班主任称,昨天夜里,有两名女同学翻墙外出,不知道有没有可心。而到了10点多的时候,班主任最终告诉张女士,翻墙外出的有可心。

余下的过程就不再赘述了,相关媒体均有报道。经过警方调查,新蔡县西城派出所立即赶到宾馆带走了两名男子,并让张女士带着可心去录了口供。

可心在派出所里有两种不同的供述。第一供述是:她是自愿与两男子发生关系的;第二次供述称,是非自愿的。当一名杨姓警官问可心:“为什么之前跟镇上派出所说是自愿的呢?”可心回答:“自己当时很害怕,才说是自愿的了。”

最初,当地警方最初认定案件性质为“聚众淫乱”,后来,又更改为(成年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但在两名涉案男子被羁押期满后,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批捕两名涉案男子。虽然当地警方曾先后两次向县检察院申请报捕,但均被驳回。

但张女士认为:自己的侄女是未成年人,不可能是聚众淫乱。应该将两名男子以强奸未成年人判刑。

以上所述,就是这一事件的一个大致过程了。

当众多网友知悉这一事件后,网友们便纷纷地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网友声音

网友情何以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成年人和未成年发生关系,不管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难道警方和检方不懂吗?

网友叽叽歪歪:法律明文规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管自愿与否,一律按强奸论处!警方居然定性为聚众淫乱,我觉得这其中必有猫腻!

网友岁月如歌:检方别管证据不证据。因为受害者是不满18岁的少女,只要成年人与少女发生了性关系,就应该以强奸罪顶格处罚!

总之,网友们的议论有很多。

老胡观点

一位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成年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呢!

老胡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可心是否自愿,因为她的两次供述不一样,所以会导致检方也无法判定呢!这就是这个案件难以确定的原因。但是,警方定性为“聚众淫乱”,是不妥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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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老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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