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的彩礼还给我!
青年男子小明和女青年丽丽于7月份确立恋爱关系。
9月份,小明向丽丽的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当月,两人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

领过结婚证书以后,小明和丽丽积极筹备婚宴,拍摄婚纱照,共同旅游。
小明和丽丽双方亲友也互相往来,积极互动,互赠礼品。
短暂同居生活后,小明和丽丽分别到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
因为两地分居以及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两人发生纠纷,双方觉得婚姻已经没有存续下去的必要了,于11月份协议离婚。
离婚后,小明要求丽丽将自己付出的彩礼全额返还,遭到丽丽拒绝。
小明一纸诉状将丽丽告上法庭,“把我的106万元彩礼还给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向丽丽支付的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以及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小明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据此,法院酌情判决丽丽返还小明彩礼8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涉彩礼返还纠纷的,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予以返还。
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有钱不讲武德,应该判女方返还0.6块,因为你扰乱婚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