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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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发布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指引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的,禁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
1. 释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3. 适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被执行人有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导致已控财产无法顺利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3.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可见,如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转化成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价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价金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取得上述价金后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因履行顺序在后、继承遗产份额尚未确定等原因导致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3. 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未完成对承担先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强制执行之前,无法认定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金额,此时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基础。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份额确定前,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实际价值,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拖延确定继承份额或者不积极向法院申报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
1. 释义: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
1. 释义: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对其限制消费。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点:“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只公布不限高。考虑到政府机构的社会治理职能,为了不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即日起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将不再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名单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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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赖害的不能正常生活的人,周馿屎说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