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2008年上海一名27岁的年轻小伙手持利刃闯进警局,霎时间警局宛如人间炼狱。
2007年的上海,因为频发自行车失窃案,警方开展了24小时无死角巡逻来保护人民财产的安全。
同年10月的一个晚,27岁的杨某正骑着自行车穿行在上海的大街小巷,刚好遇上巡逻的警察。
就在要与警察擦肩而过的时候,杨某被拦了下来。介于当时社会的特殊情况,警察开始对杨某自行车的来源进行盘问。
由于杨某成长在单亲家庭,性格孤僻且从小就不善言谈,在面对警察盘问的时候先是一愣,然后对警察的问题也是支支吾吾的说不明白。只是在不停的重复我的自行车不是偷的。
当时警察认为杨某行为非常可疑,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的审问。
来到警局后,杨某才反应过来自己应该是被当成小偷了,于是向警察解释道自己骑得自行车不是偷的,也不是买的,而是自己租来的。
但警察并不相信他的说辞,而且杨某一直也拿不出来租赁凭证,于是警察对其展开了一系列的审问。
经过6个小时的审问,警察在确定杨某的自行车确实是租来的而不是偷来的后才将其放出来。
出来后杨某越想越气,认为自己得到了不公对待,而且警察是在针对他找他麻烦。
随后便向相关单位写信举报要求处理涉事警察并索要1万元的赔偿金,但他的举报信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杨某见自己的诉求一直不到回应,心里的怨念便更加深厚,于是决定亲自设施报复。
2008年的7月1日,杨某携带自己制作的燃烧瓶和一把匕首来到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
杨某先点燃自制的燃烧瓶制造混乱,接着趁着混乱冲进办公大楼对里面的民警进行惨无人道的砍杀,最终造成6名民警死亡,多人受伤。
以案释法杨某的行为十分恶劣,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十分严重,但对其进行审判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即杨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因此杨某也有精神疾病的遗传史。
所以案发时杨某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对他进行宣判的关键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实施了危害行为,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假如能证明杨某在作案时是处于发病状态,那么他将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杨某即便是有精神疾病,但是在作案时处在没有发病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中分析,杨某当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不然不会使用策略先用燃烧弹制造混乱,然后再趁着混乱冲进办公大楼行凶。
最后经过司法鉴定的确认下,杨某并没有处于发病期,因此他行凶时头脑清醒的,因此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因为杨某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此犯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行为恶劣,造成后果严重,属于非常严重的情节,最终一审被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某不服请求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随后上报最高院进行死刑准核。
这里要说一下,为什么要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准核。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般死刑都是用在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身上,而剥夺生命又是最为残酷的罪行,所以任何原因被判处死刑都必须上报最高院进行复核,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对不该执行死刑人执行了死刑。
最后,经过最高院的核准同意杨某执行死刑,并于2008年11月26日在上海执行。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抓了白抓吗?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的吗?
好,你给了警察一个说法,言而有信真君子也[点赞]
左边是天才右边是精神病 怎么证明不在发病期? 不过已经被枪毙了 死无对证了!
该!!!
别有用心了。。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给你一个说法!🈶什么问题吗?
这就是侠!
租车证明应该很好获取吧……
十分恶劣,现在应该二十左右了吧?以后用脑子干,江湖不是打打杀杀[笑着哭]
警察也太菜来了,一个人杀那么多警察,警察水平得多低呀!
警察也是自以为是,认过错的,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