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纠纷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风岁月无情 2024-06-29 02:45:13

微信既是一款社交软件,但其也逐渐成为网购的延伸,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是不是只要有微信交流买卖事宜就可以认定双方通过网络方式达成了相关合同?如果在微信购物中发生争议,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了?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这些问题做了解答。

问:只要发微信交流买卖事宜,就可以认定双方以信息网络方式达成了买卖合同吗?

答:不是所有通过微信等载体进行购物的行为,都形成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问:因利用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起诉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买受人作为起诉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如线下运输方式,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原告住所地与收货地不一致,此时合同履行地系收货地,原告住所地法院非合同履行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另,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此时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问:如果因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在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纠纷的,一方起诉时应提交能够体现涉诉买卖双方、货物价款、数量、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要素特征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能够体现收货地点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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