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死亡案:过失大的得到巨额赔偿,过失小的赔钱还要坐牢?

武汉北看事 2024-09-08 15:10:59

“父亲带男孩骑行遭汽车碾压死亡”一案,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为什么呢?

就是在这一事件的“认知”上,“法理”与“民意”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01

事情经过也不复杂:

一名11岁孩子跟着父亲以及自行车队在双向公路上骑行。

在接近中线时,孩子被别倒,摔进对向车道。

司机刹车之后,仍碾压到了孩子。

孩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目前,司机姜某已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这就意味着,涉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肯定要判刑,剩下的就是判多判少的问题。

作为普通老百姓,都有一个本能的朴素的认知。

认为,这纯粹是一起意外事件,司机不构成过失致死。

本案一个比较特殊的情节是,事发路段尚未正式通车,暂不允许通行。

但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也是多方面的。

出了事,死了人,不能只盯着司机这个所谓的“强势方”。

所以,不仅涉事司机家人提出了质疑,关注此事的网友们大多也替涉事司机喊冤。

02

按理说,人死为大,况且孩子没了,对一个家庭来说,几乎就是天塌了。

可是,大家为什么不与孩子的父母共情,反而觉得涉事司机很冤呢?

1、该路段已修好2年多,平常就有很多小汽车在该路段通行。

行车记录仪中记录的情况也是不断有汽车驶过。

涉事路段虽然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状态,但事实上,司机、骑行者和路人都默认可以行驶了。

未注意到涉事路段并未正式通车的过失,与未能及时避开摔倒的孩子的过失,显然不是一回事。

涉事司机最多只是违规通行,并不涉及犯罪。

2、视频显示,骑行男孩突然摔倒进入对向车道,对向车道行驶的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

况且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能上路骑行。

更不该在机动车道上以每小时37公里的速度骑行。

3、在男孩父亲的社交账号下,曾有人善意提醒不该带着这么小的孩子骑行。

男孩父亲对此发表了不当言论,甚至可以说是恶言相向。

按照“自甘风险”原则,父亲在明知风险情况下依然让孩子公路汽车道路骑行,让孩子处于潜在的风险之中,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骑行活动饱受争议,结伴骑行、挤占机动车道等违规违法行为早已司空见惯。

事故发生后,在责任尚未明确,男孩生死未卜的情况下,一名骑行者逼着司机下跪道歉。

要说过失致死,骑行组织者也有重大过失,别倒男孩的骑行者更是“罪魁祸首”。

不能“蛮不讲理”把所有“过失”都让司机一人承担。

5、涉事司机妻子身患白血病,家里也有两个年幼的孩子。

起早贪黑外出打零工,为了养活全家人,也为了给妻子治病。

四处借债筹集20万元送至男孩家以求“谅解”,却被拒绝。

不管法律如何规定,男孩的父亲都是始作俑者。

按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其他人的责任比司机更大。

如果涉事司机因此被判刑坐牢,还要承担巨额赔偿。

相对而言,对司机一家有失“公平”。

也会造成一个错觉,监护人犯了错,非但不担责,还可以追究别人的责任。

责任大的得到了巨额赔偿,责任小的赔了钱还要坐牢。

一味地靠旁人高度担责,永远消除不了监护人的盲目自信,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的意外伤亡事故。

03

9月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

刘某驾驶的小车刚刚起步,刹车不及,将林某碾压。

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

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司机刘某既无罪也无责。

虽然事故不是完全的一致,但此案的判决,应该可以给本案带来启发和参考。

04

悲剧的发生的确让人痛心,但评价一个人是否犯罪理应非常严肃和慎重。

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键。

不能因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就选择对某一方“从重处理”。

受害人无过错,司机担责毫无疑问。

受害人有过错,而且过错在先,司机承担了更大的责任,不可理解。

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全体参与者共同注意防范风险。

偏袒任何一方、加重任何一方的注意义务,都会导致社会活动成本无限上升。

正是因为此案备受关注,必定具有极大的普法意义。

也就是要通过此案的判决,让大家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识到“过失者需对自己的过失担责”的基本原则。

法理不能也不该与民意相向而行。

老北有理由相信,此案能办成既符合法理,又顺应民情的铁案,真正起到对大众的普法、教育和警醒意义。

0 阅读:11

武汉北看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