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的罪犯彭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黔011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罪犯彭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上诉后中院予以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罪犯彭洁以自己目前怀孕为由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
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日
如对以上事宜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联系电话:0851-83840778;联系人:向敏。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6日
附:1.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一份;
2.B超彩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