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0岁的赵某在下班回家后发现妻子经常背着自己服用药物,每当他细问起来时,妻子夏某总是支支吾吾地不肯回答,甚至还将那几瓶药给藏了起来。妻子的反常行为引起了赵某的怀疑,为了解开自己心中的疑惑,他便趁着妻子外出时偷偷将那几瓶药给拿了出来,而当他对这些药物进行检索时却发现,这些药竟然都是治疗艾滋的。
在发现妻子隐藏起来的小秘密后,赵某回想起这段时间以来,自己的身体一直很健康,没有任何染病的情况出现,那么妻子身上的病究竟从何而来?而且自从6月份以来,妻子经常背着自己玩手机,还经常晚归,对自己也变得越来越冷淡,回想起这些情况后,赵某便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而当夏某回来后,赵某拿着那些药物要求她给自己一个说法时,看到已经无法隐瞒后,夏某便说出了她和冯某之间的事情。在这起案例中,湖北一位美女人妻因惦记包工头,在酒店发生关系后染病上身,最终酿下一起伦理纠纷。
当年,赵某和夏某是经人介绍下走到一起的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夫妻之间的感情还算融洽,生活也过得很幸福。而在有了孩子之后,为了让一家人过上条件更好的生活,赵某便跑起了长途货运,回家的时间也变得越来越晚,有时候一连数日都要在外奔波忙碌。
一开始,夏某还可以体谅丈夫的辛苦,留在家里的她安心地照顾家务,抚养孩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感觉到生活无聊的夏某便想着给自己找点事情做。而这时,当她听说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要招一个烧菜做饭的厨娘时,想着工地距离自己家也不算远,而且还能赚一笔钱贴补家用,随后的一天,夏某便来到工地应聘厨娘。
在有了这样一份工作后,夏某每天早出晚归地去工地上帮工人烧饭做菜,每天还能回到自己家里休息。而且,承包这块工程的包工头冯某无论是薪资待遇还是在工作上都对她十分照顾,这让她对这份工作更加满意,和冯某以及工地上的工人慢慢的也就熟悉了起来。
赵某长期在外奔波,陪伴上的缺失让夏某在生活上常常感到无聊,而且两人当初认识没多久就决定结婚,这让他们之间的感情基础并不是很深厚。而在工地上,每当她忙完工作后,冯某经常会找她聊天,对她的工作和生活都很关心,这让夏某即使在下班回家后,彼此在手机上的交流也很频繁。
于是,在时间的推移下,夏某在情感上也就渐渐疏远了丈夫,而冯某也有意和她亲近,甚至还经常出钱给她买礼物,这让夏某在心里惦记上了这个包工头。于是,当冯某提出要和她一起外出玩耍时,夏某也没有拒绝,当二人来到一家酒店休息时,他们便捅破了窗户纸,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而在随后的生活中,他们在看到周围人都没有察觉到彼此之间的私事后,约会也就变得越来越频繁,甚至在赵某结束工作回家后,夏某也没有顾及对方的感受,私下里和冯某约会。妻子的疏远让赵某心情很是低落,但在看到妻子经常外出,还背着自己用手机和人聊天,疑惑之下便向妻子进行询问。
而夏某这时只表示自己外出有事,聊天也都是和工地上的阿姨,聊得也都是一些家长里短,让他不要多想。妻子的回答让他很是无奈,但也找不到问题所在,也就没将这些事放在心上,直到2012年后半年,当他发现了被妻子藏起来的那些药品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在他的追问下,夏某最终也交代了自己和冯某之间的事情。
得知了事情的经过后,赵某愤怒之余便带着夏某来到工地上找冯某讨要个说法,而面对气势汹汹的赵某,冯某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染的病,虽然内心很抱歉,但这种事情他也没办法解决,随后便想要将二人赶出工地。
看着不想为此事负责的冯某,赵某情急之下便表示:这件事必须给自己一个交代,要不然,工地上的所有人都会知道这件事,让他抬不起头,做不了生意!
为了息事宁人,冯某便在与赵某协商之后签下了一份赔偿协议,在协议中他会一次性拿出20万元当作二人的精神损失费,并在随后的十年时间里,每个月向他们夫妻二人支付一千元,作为治病的医药费,给完之后,双方之间再无瓜葛。随后,三人在这份协议上都签下了各自的名字,以示认同。
但在协议签署下来后,冯某却一分钱都没有转给他们,这让夫妻二人很是气愤,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他们便选择找人协商处理。而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赵某夫妻二人和冯某所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冯某认为,自己当初是受到胁迫才被迫签下这份协议,因此这份只有赵某夫妇得利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他们利用威胁的办法贪图自己的钱财,应该坐牢。但赵某夫妇认为, 当时双方是在建筑工地内签下的协议,若是有强迫,冯某朝外面吼一声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当时他们也没有强迫对方,因此,这份协议应该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是冯某可以拿出相应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就可以向警方报警处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在无证据证明赵某夫妇存在威胁的情况下,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具有合法性,冯某应当履行协议中的内容。
本案中,冯某一方面为了个人私欲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幸福和谐,在此事中存在过错,也对当事方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同时,隐瞒自己身患疾病的前提下与夏某进行交往,导致其身体沾染恶疾,对夏某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损害。而且,冯某对这些情况也予以了认可,那么他在此事中便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并共同在协议上签署了名字,那么冯某便应当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向赵某夫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案例 湖北一美女人妻惦记包工头,在酒店发生关系,终酿伦理纠纷》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