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刻毒的谎言往往以沉默的方式说出来”,有时,表面上看起来和善的人,在其内心深处可能藏着一个邪恶的计划。而在福建发生的一起案例当中,妻子为帮丈夫占有17岁外甥女,默默在水中下药,帮助其实施作案,在她被捕后却称自己只是想要看看她的反应,但在调查后发现,她其实是为了报复姐夫。
2010年4月,福建警方在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后,对一名潜逃近10年的嫌疑人林某英实施抓捕计划,而当警方出现在她的面前时,自知躲不过去的林某英便戴上了镣铐,被警方送进警车中,随后她便回忆起了10年前,发生在家里的那一幕,而那场案件的起因还与她在16岁时的一场经历有关。
林某英出生在福建一个家庭中,父母的照料下快快乐乐地度过了自己的童年,而在其16岁那年,她的姐姐林某依到了适婚的年龄,并在朋友的撮合下和一名男子谭某走到了一起,没过多久,她的姐姐便和谭某结为了夫妻,随后也组建了一个家庭。
在二人结婚后,家里人不放心让女儿到外地生活,便在当地给他们购置了房产等生活用品,两家之间的距离并不远,平常生活上也可以互相照应。而对于女方家属的要求,谭某也没有拒绝,在结婚后便一直留在福建生活。
但谁也没有想到,谭某选择留下的原因除了女方家人开出了让他难以拒绝的条件外,还因为他在和妻子一家人的接触中喜欢上了当时只有16岁的林某英。但那时的林某英尚未成年,而且他还和林某依有婚约在身,于是,谭某便将自己的心思埋藏在心里。
而在随后的一天,林某英的父母在外工作,短时间不会回来,而姐姐在怀上身孕后也不方便外出。于是在事发当天,林某英独自在家中写作业时听到有人敲门后,看到敲门的是自己的姐夫后便没有起疑心地为对方打开了房门,但她没有想到,自己将一个恶魔带进了房间里。
事发当天,谭某带着一瓶饮料送给她喝,出于对亲人的信任,当时只有16岁的林某英便没有拒绝,但当她将饮料喝下后没过多久,意识便昏昏沉沉的。而当她再次醒来时发现,送她饮料的姐夫已经离开,饮料瓶也被对方带走,而当她恢复意识后察觉到身体上的疼痛以及衣服上的粘稠物体时,也意识到自己当时遭遇了什么。
那时的她没有多少法律意识,而且出于自己的名声考虑,她也就没有选择报案,而是将这件事隐瞒了下来。但在那之后,她时时刻刻躲着姐夫,直至她也到了适婚的年龄后,在家人的介绍下和郑某结为了夫妻,婚礼结束后二人也有了自己的家庭。
虽然在二人多年的隐瞒下,当时的证据早已消灭,但16岁那年的经历一直萦绕在她的脑海中,挥之不去,而这也影响到了她的精神情况,出现了失眠的症状。一开始她并不想让丈夫知道这件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郑某一次次询问起妻子的精神状况时,已经结婚多年的林某英最终还是说出了当年那起不堪的往事。
而听到妻子的讲述后,郑某为了给她撑腰便表示自己绝对会站在她的身后,要帮她报复姐夫谭某。但两家人毕竟有着亲属关系,而且当年的事情她没有选择报案,证据也都已经遗失,除了丈夫以外很可能没有人会轻易相信她,这让她一次次拒绝了丈夫要报复的想法。
但多年来的隐忍和精神上的痛苦也让她不想轻易放过谭某,而这时,当夫妻二人看到外甥女林某香时,心里便冒出了一个邪恶的念头。当年,年仅16岁的林某英被下药后失去了意识,遭受了姐夫的侵犯,而这时,外甥女林某香也到了和她差不多的年纪,若是对她下药,不知道会有怎样的反应?
于是在2001年时,为了报复谭某,林某英夫妻二人便商量起了作案的过程和计划,妻子为帮丈夫占有17岁外甥女,在水中下药,被捕后称,当时只是想看看事后的反应。而在事后,她的姐姐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便选择了报案,而这便是他们想要看到的反应。
2001年11月5日,夫妻二人在商量好后,林某英便拿出提前准备好的安眠药,将药磨成粉后投进了水杯中。随后,她便表示自己给外甥女买了一件毛衣,让她来家里看看合不合身,对亲人没有疑心的林某香在听到小姨给自己买了新衣服后,便高高兴兴地走进了她的家里,而当她在房间里喝下了林某英递过来的水后,便倒在了床上。
在看到外甥女已经熟睡后,林某英便退出了房间,而郑某随后便对年仅17岁的林某香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当林某香醒来时,夫妻二人虽然什么都没说,但已经17岁的林某香还是察觉到了一些情况,回到家里后便将此事转告给了父母,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林某依便带着女儿向警方报案,但此时,林某英夫妇已经逃离了现场,过上了逃亡的生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林某英因家庭矛盾和猜疑,对姐姐姐夫一家产生了报复心理,而郑某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同意加入林某英的报复计划之中。随后,林某英通过投放安眠药的方式使得受害人林某香意识昏迷,失去保护自己的能力,而郑某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本罪,同时,对其提供帮助的林某英也应当作为同案犯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例:妻子为帮丈夫占有17岁外甥女,在水中下药,事后称看看反应》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