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上市公司因向关联方无偿借款超10亿元被税务检查

合规小课堂 2024-06-28 10:53:04

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发布税务事项通知书,上市公司某下秀的原公司北京某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关联方无偿借款超10亿元被税务检查。

经核实发现,北京某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2年期间将本企业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合计金额1008757447.31元,未申报增值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政策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通知,该单位将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金及附加,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限该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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