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案人伦与法:吴阿二被弟吴阿三、吴阿四殴伤后酒醉跌伤身死

历史智 2024-08-21 15:34:31

贵州巡抚咨 吴阿二被弟吴阿三、吴阿四殴伤后因酒醉自行跌伤身死一案。

查大清律殴伤人后别因他故身亡者,按律不用抵命,应按殴伤罪处罚。

此案,道光五年,贵州人吴阿三、吴阿四与胞兄吴阿二因口角争闹,吴阿三情急之下用拳殴伤吴阿二胸膛,吴阿四也用拳头殴伤吴阿二右耳根。

后经过其亲戚周见先劝阻,该犯吴阿三、吴阿四先行走回。

吴阿二在周见先家饮酒过醉,回家后手拿板凳安放在院内乘凉,凳子碰到门框跌倒,摔伤肾囊、谷道、脐肚殒命。

查吴阿三、吴阿四均是用拳将其兄吴阿二殴各打一下,吴阿二后因酒醉自行失跌摔伤肾囊等处毙命,系属别因他故死亡,并非死于该犯等所殴之伤,自应各依本殴伤造成受伤之罪处罚。

该省将吴阿三、吴阿四均依弟殴伤胞兄律拟徒,系照律办理。

惟查卑幼共殴尊长必须主使谋殴方有首从可分。今吴阿三、吴阿四系各自殴打,并非吴阿四听从他人指使共同殴打,亦非听从主使,自应分别定罪。

该省依为从减一等之处,系属错误。应请交司,将吴阿四改依弟殴伤胞兄律,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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