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这是我遗失的那辆卡车。
交警队外,一男子注视路边蓝白警用卡车,神色异样,确信其为三年前被盗车辆。他急赴交警队核实,证实该车确系其失窃之物。
民用卡车三年后变身警用车辆,此转变是偶然还是另有隐情?男子能否成功索回卡车,尚待揭晓。
男子勤奋工作,致力于支撑家庭生计,确保家人生活无忧。
1995年,山西离石男子高某原为货车司机,替人拉货。认为此非长久之计,经深思及妻子支持,高某决定购买大卡车,开始独立运营。
高某夫妇向双方亲戚借钱,终凑够购车款。次日,他们前往货车市场,挑选后决定购买解放牌大卡车。高某迅速付款,心中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生活。
高某为购车负债十多万却不悔,压力变动力。拥有卡车后,他每月帮人运输,收入大增,月均一两万,忙时更多。高回报让他干劲十足,对未来满怀希望。
醒来后,发现卡车消失无踪。
一年多后,卡车贷款将清,却逢变故。1997年初冬晨,高某早起用餐后欲趁早完工。正欲驾车为友运货,出门惊见车辆失踪。
昨晚停门口的车一夜消失,高某慌忙不已。贷款未还且数额巨大,加之失去运输工具,他担忧日后如何维持生计。
闻听警方慰藉,高某心绪稍定,然而车辆失踪的忧虑依旧盘旋心头。
高某坚信车未失踪,决定自行寻找。他请运输圈司机留意相似卡车,张贴失物招领告示于各地,并前往物流集散基地核查来往车辆。
高某为寻车,不辞辛劳,跨越山西至陕西、内蒙古等多个省份进行搜寻。
三年后,高某非但未挣钱养家,反因寻车耗资数万,家庭经济难以为继。妻子与父母皆劝其归家安稳工作,高某无奈,终返家重操旧业,为他人驾车。
交警队前,我迅速辨认出那辆被盗的车辆,确认无误。
高某放弃寻车,回乡上班后,2001年1月,在离石市交警大队门口偶遇朋友,闲聊时卡车意外再现。
突然,高某察觉到旁边停放着一辆警用皮卡。
此车与丢失卡车车型基本一致,唯颜色有所差异。
高某凝视着眼前的皮卡,心中莫名涌起一丝希望。忆起自己卡车尾部维修留下的焊接口,他走近细看,发现警用皮卡尾部的焊接口竟与自己的卡车完全一致。
高某虽难以置信,却未迟疑,决定探明真相以求心安。他当即决定前往交警队,核对那辆车的车牌号与发动机号码。
交警队门口的保安拦住了高某,对其说辞表示怀疑,未给验证机会便直接拒绝其进入。高某一番理论无果后,只能无奈回家。
次日,高某重返刑警队,再次提交报案。
多年奔波后,刑警与高某渐趋熟识,众人皆钦佩其执着。鉴于此,刑警队决定再次为高某立案。
当日,刑警核查交警队警用卡车号牌与发动机编号,经细致比对,确认其中一辆为高某失窃车辆。
刑警致电高某,告知其车辆事宜。高某既兴奋又困惑,不解失车何以变警车,未愿深究,只盼取回爱车。
求车未果,反被要求支付高额费用。
高某前往交警队提车,被告知车辆拖回后维修及改色费用高昂,需支付数万元维修费才能取车。
高某对要求极为愤怒,本只想取回车辆,现交警队却要求他支付数万维修费。他欲弄清车辆为何在交警队,又怎会转变成警车。
交警队称,该卡车因违规停靠阻碍交通被依法拖回,并已贴告示通知车主。后因队内业务繁忙,决定将其改造为警用车辆。
此理由看似合理,但高某不解,交警队为何不直接至车管所查车辆信息,而采用最传统方法?
交警队说明车牌号遭篡改已模糊。对于发动机号,高某与交警打开车盖后,清晰可见,且与行车证信息一致。
高某再次与领导沟通后,成功要回了自己的卡车。四年过去,车辆未变,然而,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仍待解决。
为寻求正义,毅然决定提起诉讼。
高某起诉当地交警队至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其非法占有私人财产,并要求赔偿营运收入、利息及维修费等共计56万元,以讨回公道并追回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警队向高某赔偿损失20余万元,且交警队未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以案释法】
交警队将私人卡车改为警用卡车,此行为违反我国关于车辆管理和行政机关职权的相关法律。作为行政机关,交警队需对此类违规操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交警队未寻找失主属于什么行为?】
交警队未尽行政职责,作为车辆管理单位,对车牌号、发动机号等信息有专门登记。发现无主车辆时,应先根据登记信息确认车主,再联系其提取车辆。
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拖移无主车辆后,应公开查询电话,设专用标志牌或他法告知当事人处理地点、期限及车辆停放位置。
交警队在拖车后,应使用标志牌等方式联系车主。本案例中,交警仅张贴告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交警队将私人车辆改色挂牌应承担什么责任?】
交警队擅自将私人车辆改为警车,此行为属无权占有,构成民事侵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扣留机动车30日内未处理,且经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送交拍卖机构拍卖,价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物权受侵害致权利人损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交警队若寻失主无果,应评估拍卖遗失物,并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不得私自占有,以确保程序合法与财物正确处理。
本案中,交警队未按规定上缴国库,却恶意占有并改色挂牌此车,构成侵占财产故意,违反《民法典》规定,应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定交警队需补偿高某数年来的营运损失,此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总结全文要点,强调核心观点,为读者提供明确的结论与启示,确保信息传达完整且条理清晰。
最后,需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行政机关若违法侵犯财产权,亦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