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时被狗撕咬身亡,家属起诉狗主人索赔66万,广州法院判了

悲欢与余生 2022-06-11 10:18:27

司法实践中,狗咬人或者狗咬狗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

狗作为人类的朋友,虽然以其忠诚得到多数人喜爱但还是具备一定攻击性,所以一般城市养狗往往要求办养犬证、上牌、打疫苗、拴绳、管理得当,遵守法规要求。若操作违法违规又卷入上述纠纷中,往往难以避免要担责,广州市花都区就有过这样的一桩案例:

男子带贵宾犬出门,贵宾犬被他人养的狗扑咬致死,男子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狗主人被判承担70%责任,男子因携狗出门未拴狗绳自负30%责任。

狗咬狗或许还不涉及刑事,但狗咬人,狗主人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张三一直想杀李四,故意养了条烈性犬,趁李四迎面走来将烈性犬放出去撕咬对方,这时候狗就成了张三的作案工具,那如果是小偷入室盗窃,家中养了狗,狗咬死小偷,责任应该怎么断?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情节稍作润色,部分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

这天广州的赵某忽然接到个电话,对方称他家里养的狼狗咬死人了:“你快回来看看吧!”

赵某吓了一跳,赶紧回家,这才知道前因后果,原来被咬死的男子连某当晚本来想潜入他家别墅偷东西,谁知东西没偷到,命却丢了。

连某是一名惯偷,之前曾经因为盗窃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两次刑事处罚,但他仍然不改“老本行”,这不当晚,连某见这户人家房子很气派但安静无声息,判断里面没人,决定入户盗窃,没想到刚翻上墙头,却发现院子里有两条大狼狗,狼狗恶狠狠地盯着他狂吠,连某被吓到了,赶紧溜走。

这狼狗本来就是养来看家护院的,对小偷叫也是行使职责,但连某显然不甘心空手走,没多久,他便带着两根有毒的肉骨头回来了,将肉骨头往院子里一丢,半小时后,感觉狼狗应该被药倒了,连某便翻墙入内,本来狼狗确实在药物的作用下倒地了,但连某落地的响声惊醒其中一条狗。

或许是感觉受到伤害,激发了狼狗的报复欲,狼狗爬起来扑向连某,另外一条狼狗也随即扑来,连某这番没能逃脱,被狗撕咬后惨叫,惊醒了附近的邻居,虽然邻居及时帮助并报了警求救,连某最终还是因为重伤失血救治无效死亡。

小偷意外被看家狗咬死了,狗主人当时并不在场,不存在指挥狼狗故意咬人等情况,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自然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人道主义,赵某表示可以赔偿连某的家属4万。

连某的家属认为,连某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狗主人没将看家狗拴好,导致连某被疯狂撕咬致死,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于是索赔66万,狗主人赵某表示,难以接受。

《民法典》第1245条、1246条分别规定了: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狗将小偷咬死了主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类型,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如果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个案件当中,小偷连某意图翻墙入户盗窃,发现里面有看家狗后,用下了药的骨头意图毒死狗再盗窃,自甘风险,对损害的发生有主观的故意。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狗主人赵某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规定使用“可以不承担”而非必然“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根据规定,不可抗力免责,意外事件阻却犯罪不阻却侵权,实践中这一案件涉及的狗主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留给法官裁量。

小偷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意图盗窃甚至故意对狗下毒涉嫌故意毁损财物,两条狼狗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主人财产抵抗入侵者对其发起攻击,其受到伤害主要是自身行为导致的,如果事发的时候,作为狗主人的赵某在家却没有及时阻止,反而唆使狼狗撕咬,那其行为显然与损害后果有必然的联系;

而赵某不在家,也无法预判小偷入户被狼狗咬死的风险,无法及时进行控制,其饲养的犬只并非规定不允许的烈性犬,且由于在室内,并非外出必须拴绳,如果这种情况下要求主人承担较多责任显然不符合公众价值观,也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

因此最终法院判定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狗主人不存在过错且无责,不需进行赔偿,其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可以私下达成,对于这部分法律并未禁止,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并不是任何一方希望看到的,这类特殊侵权个例的裁量要考虑到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方过错,符合一般公众的价值观,拒绝“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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