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仍享有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并主张不应支付该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如何处理?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不宜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个 月宽限期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即劳动者最初入职之 日,而非“续聘日”或“合同到期日”。而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订完全可预期并具有主动权,其应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事宜。
问题三: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仍享有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并主张不应支付该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如何处理?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不宜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个 月宽限期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即劳动者最初入职之 日,而非“续聘日”或“合同到期日”。而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订完全可预期并具有主动权,其应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