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夜店,是时下年轻人最流行的休闲娱乐场所,他们可以在这里缓解工作生活的压力,消遣时光,或是等待一场不期而遇的爱情。
但有时候,酒精与绚丽灯光加上巨大的噪音刺激,很容易让人情迷意乱之下暴躁易怒,无所顾忌地宣泄情绪,争执吵闹时常发生。
比如浙江政务网公布的一条行政处罚:
2月8日凌晨2点,温州一位杨姓女子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后,在某夜店包厢酒后发生争吵,一怒之下拨打110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
据媒体报道,杨小姐与该名男性朋友发生关系时处于清醒状态,激情过后又一起喝酒,在酒后发生争吵,杨小姐于是置气告对方强奸。
如果杨小姐告赢了,强奸罪成立,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他将获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被判定情节恶劣,还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方的通报中没有提及更多细节,我们无从得知事件当中的那位杨小姐的男性朋友是如何自证清白的,但好在他最终被证明了是清白的。
这时候,他其实是可以反告对方诬告陷害的。
按照《刑法》第243条之规定:
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但警方通告中没有提及诬告陷害这一点,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杨小姐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说明没有刑事立案。
那么,是男子宽宏大量选择了原谅?
还是杨小姐知错能改,悔过态度良好,同时对方男子不予追究,或是其他什么原因?
我们都不得而知,不便随意臆测。
只是,如果生活中有男性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呢,怎样证明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
什么情况下又是违背妇女意志呢?
有不少警务人员在网上普法,对此也有介绍。
比如一位警花介绍,当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后,女方反告强奸,作为男方一定要保留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没有聊天记录等证据怎么办?
据法律人士介绍,
如果男性被控告强奸,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出于保护女性的考虑,通常会判定强奸罪名成立。
另外,如果双方是第一次发生关系,男方应该注意保持克制,不要过于激动亢奋,避免给女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留下淤青,伤痕等。
这些也可视作使用暴力手段的证据。
还有一点需要格外注意,与女性发生关系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对方的年龄,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可以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这不仅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也是人类道德的底线,不可逾越。
某些男性喜欢追求十八岁的女孩,而现在的很多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衣着打扮和妆容上与成年人非常接近,有时候她们自己也宣称是成年人,懵懂地想要体验成年人的生活。
如果遇上这样的女孩子,如果真的爱她,就一定要好好引导她,保护她健康成长,直到成年。
如果你们的爱情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将来一定会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