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姐姐状告妹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引发热议。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工作人员随即呼叫120,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妹妹本出于帮助照看孩子,发生意外后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事发时,孩子母亲在民宿吧台并未走远,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应当有能力及意识履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监护关系未曾转移。即使认为妹妹处于共同监管关系下,对于家人间的侵权责任也应严格限定,只应当在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情况下才应承担。若非如此,好意还需承担责任,无疑是对自私冷漠社会风气的放纵助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