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一起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受害人主张侵权人未赔付部分由三轮车生产商承担,引发了关于生产商责任的广泛讨论。

2021年7月26日,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赵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导致赵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实际上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鉴定,这辆三轮车的前轮竟然未装配制动器,明显不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家属依法向陈某提起了赔偿要求。经过法院的审理,陈某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万余元。然而,由于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赵某的家属并未能实际收到这笔赔偿。在此情况下,赵某的家属将目光投向了三轮车的生产商,要求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陈某驾驶的案涉电动三轮车经司法鉴定为机动车,且前轮未装配制动器,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作为该车辆的生产者,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生产、出售该车辆时对车辆性质系机动车及相应存在的危险性进行了注明、说明和明确警示,或对驾驶案涉车辆需持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进行了说明和标明,或在销售后对消费者进行了告知、警示,故案涉车辆存在“警示缺陷”。
该“警示缺陷”一定程度上增加案涉车辆的不合理危险,亦增加了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案涉车辆的“警示缺陷”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三轮车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陈某的驾驶过错及涉案车辆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的关联程度,法院最终判决三轮车生产商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向生产商发出了明确的警示: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是生产商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所有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而言,任何一个小小的缺陷都可能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定时炸弹”。因此,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控质量关,确保每一辆出厂的车辆都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也应尽到充分的告知和警示义务,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潜在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