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雁矿业扎尼河露天矿一人未佩戴安全帽,被罚12万!

从霜谈地 2025-04-27 02:04:28
发现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扎尼河露天矿存在: 1.采12号小松履带钩机有三处液压油管漏液压油未处理,带病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属于事故隐患; 2.2025年1月7日白班,机修车间电焊作业与氧气瓶距离小于10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属于事故隐患; 3.2024年12月20日,机修车间检修现场一人未佩戴安全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二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属于事故隐患; 4.1#电铲内部配电室一接电箱无警示标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5.扎尼河露天矿未按照《运输段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工作,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煤矿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刘颖斌免予处罚。" 合并对煤矿作出人民币1200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扎尼河露天矿成立于2012年02月22日,注册地位于鄂温克旗巴彦嵯岗阿拉坦敖希特嘎查,法定代表人为刘颖斌。矿区面积8.7536km2,批准开采标高从633m至-367m,生产规模:800万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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