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张瀚允 侯佳欣)12月30日,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疾控局,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编制旨在促进口岸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在进境出境人员中及时发现可能感染的人员,及时对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将我国境内监测的部分重点传染病关口前移到口岸开展监测,有利于早发现、早阻断疫情跨境传播。
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是否影响通关效率?对此,国家疾控局表示,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不会增加新的检疫措施。除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措施外,流行病学调查等进一步措施仅针对极少的异常人员开展,并不是对所有进境出境人员普查。近年来,海关部门持续优化口岸检疫流程,研究应用智能化检疫手段,不断提升口岸检疫和通关效率。
国家疾控局提醒,对于出境人员,出境前应关注目的地传染病疫情形势,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官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或前往海关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在境外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感染风险。
进境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出血等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出境时应依法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配合做好卫生检疫工作。被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配合做好口岸疫情防控与境内医学排查、隔离救治等措施;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进境后持海关发放的就诊方便卡,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主动告知境外旅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