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涉税案例,颇有启迪。现将相关情况综合如下:
12月2日,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016.SH,简称“心脉医疗公司”)发布公告称,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将面临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滞纳金,预计金额高达6000万元至7000万元。
心脉医疗公司在公告中说明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原因:2024年8月14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关于2024年上海市第二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显示,因心脉医疗公司累计两年(2021年、2022年)未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起始年度为2023年。
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依据上述取消高企资格公告,向心脉医疗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浦二通〔2024〕1186 号),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即2023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心脉医疗公司表示,对通知书要求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予以补缴。
公告还说明,心脉医疗公司不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质条件的情形。且已就取消高企资格公告提出书面异议,并与有关部门持续沟通。
公告最后表示,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和加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心脉医疗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需补缴税款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