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要自爱!江苏南京,男子利用视频威胁女生发生20多次关系,被捕后辩称女方自愿

蓝天说法 2024-11-06 11:14:42

“女人要自爱”!江苏南京,餐饮服务员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女大学生后,去女孩家中送饭并亲吻搂抱对方,后因女孩反抗双方未发生关系,此后男子谎称有女方的不雅视频,双方共发生20多次关系,女方母亲发现后报警,男子却说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六合区法院)

姬郑是名餐饮服务员,只有20周岁,事发当年3月初,姬郑通过网络交友软件“陌陌”,与正在南京上大学的丁娟结识,两人相谈甚欢。

一开始,姬郑想和丁娟谈对象,但丁娟老是和别的男人聊天,姬郑就想占有她,3月初,姬郑和丁娟聊天,丁娟说没有吃饭,姬郑就到丁娟家给她送饭。

刚开始,丁娟不让姬郑进门,后来姬郑软磨硬泡进入房间,在丁娟家呆了十几分钟,姬郑过去抱丁娟、亲丁娟,一开始丁娟没有反抗。

后来姬郑要抱丁娟进房间,丁娟感觉姬郑要图谋不轨就把他推开,姬郑把丁娟拉到房间里推到床上,脱丁娟的裤子,一直脱到屁股下面。

因为丁娟挣扎得历害,姬郑就没有再脱,当时丁娟家里狗在叫,丁娟谎称家里人已经回来,姬郑就收手离开,此次事件过后,丁娟把姬郑的微信好友、陌陌好友全部拉黑。

姬郑就拿QQ注册“陌陌”号,发消息给丁娟说,自己第一次在丁娟家时,有拍摄脱她衣服的视频,并要求丁娟和自己发生一次关系,否则就把视频发到网上去。

姬郑从网上找到一个截图,缩小后发给丁娟,起初丁娟不相信,姬郑连着几天给丁娟发送截图后,丁娟表示相信,并要求发生关系后把视频删除,以后不相往来。

姬郑约丁娟出来在技校门口见面,见面后,两人一起吃了个面,吃过之后两人就在技校对面小区楼下的地下车库发生关系。

之后姬郑又联系丁娟要和她发生关系,丁娟开始说“不可能再发生关系”,姬郑就说你怎么知道我把视频都删了,后来丁娟又信以为真。

后面,两人又发生4次关系,之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相处十几天,期间在太子山公园、宾馆、车库等地方多次发生过关系,累计达到20多次。

一次在太子山公园,姬郑想吓唬丁娟,让丁娟听自己的话,就宣称之前自己用刀划过前女友的下体,并且随身带有一把弹簧刀。

其后,姬郑继续以散布丁娟不雅视频相威胁,要求丁娟与其保持关系,并要求丁娟为其拍摄其他女生不雅视频供其事后滋扰之用。

姬郑离开南京期间,丁娟新谈一个男友,但不久后姬郑又向丁娟发送信息,要求丁娟与男友分手,并做自己的奴隶,丁娟不堪其扰,向姬郑发送自己的自残图片。

后丁娟的母亲发现姬郑发送的异常信息,询问后得知事情真相,5月25日,丁娟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日,姬郑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3月初至3月下旬,姬郑采用言语威胁、以扩散不雅视频威胁、微信骚扰的方式,在地下车库柜子旁、椅子上、宾馆房间等地,4次胁迫丁娟与其发生关系。

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姬郑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姬郑辩称,其与丁娟通过“陌陌”认识以后,后来发展成为性玩伴关系,双方为寻求刺激,自愿发生关系,其并未以发布丁娟的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姬郑的辩护人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姬郑采用言语、扩散不雅视频相威胁及微信骚扰丁娟,但未能提供两人手机聊天记录的相关内容,故不能证实上述方式的真实性。

2.丁娟承认过双方有一段时间是男女朋友关系,从丁娟的陈述看,丁娟在与姬郑发生关系时,有1次是站立着发生关系,这是一种主动发生关系的行为表现。

3.丁娟在短时间内与姬郑发生过多次关系,后来又和其他男生谈对象,故不排除丁娟因事后不能摆脱姬郑,心生怨恨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能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关于姬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姬郑归案前期的供述、丁娟的陈述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姬郑以拍摄了丁娟的不雅视频及散布不雅视频相威胁,逼迫丁娟与其发生并与之保持长期性关系。

丁娟出于恐惧,数次在姬郑威逼下与其发生关系,丁娟陈述其主动提出过与姬郑处对象及在与姬郑发生关系时,有一些主动迎合的行为,但均出于姬郑的威逼,希望能摆脱姬郑的纠缠,委曲求全的情形下所实施。

故在案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姬郑实施了对丁娟的数次强奸行为,对姬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姬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为保护妇女性的不受侵犯权利,惩罚犯罪,依照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姬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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