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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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一)执行异议复议期限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三)不服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程序中对于执行法院作出追加、变更当事人裁定不服的救济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特殊情形
(一)限制出境的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二)不予执行公证文书的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
(三)执行程序中对于失信措施的纠正审查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纠正失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此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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