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项目的首层~3层为商业,4层以上是住宅。今年春节后就开始进入首层梁板柱的施工,首层框架梁、连续梁等绑扎完成后邀请了专业监理工程师鲁工验收,结果一次性验收合格。然后,我们就开始了支社另一面梁模板和楼板模板工程的施工。因为监理单位对验收钢筋比较严格,所以我们的施工工艺是先支设一面梁模板,楼板模板采用跳模支设法。
待梁钢筋验收合格后,再进入另一半模板工程的支设。等我们这一层楼板钢筋绑扎完成后,再次找到监理鲁工验收时,结果检查出两道框架梁(截面400X800)的受力底筋绑扎错误,设计要求是8⚪22的HRB400E的钢筋,但实际绑扎的是8⚪25的HRB400E的钢筋。鲁工要求拆除更换。施工员问道,以大代小难道不可以吗?鲁工说,按照规定,以大代小也需要设计给出洽商文件。

施工单位马上找到甲方,甲方随即联系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给的口头答复是,不会有技术问题,但这个梁需要使用细石混凝土。同时,由于受力主筋净距小于25mm,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无法出具书面的设计洽商文件。甲方工程师随即联系监理鲁工,鲁工说,如果设计不给出具书面洽商文件,这个事我做不了主,要问我们总监。甲方工程师马上又找到总监,总监给予的答复是,如果设计不能出具书面文件只有拆除。
随后甲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再次找到总监协商,总监依然没有同意,施工单位最终决定拆除重做。随后甲方开始追究责任,因为监理第一次验收时未发现此问题,应当承担监理责任,故此给予监理单位罚款1万元。总监理工程师拿到罚款单又找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求施工单位代监理单位支付1万元的罚款费用。项目经理没有同意。

经过6天的时间拆除重做,施工单位再次找监理鲁工报验。但鲁工说,你去找我们总监,总监说不给予我们支付1万元的罚款费用不予验收。项目经理随即找到甲方项目负责人,经过几次调解仍未奏效(时间又过去2天)。甲方随即又联系监理单位主管经理,要求马上支付1万元罚款费用,并要求即刻更换总监。
监理单位主管经理到场后,马上了解了实际情况,与甲方和施工方分别做了充分沟通,第一时间指令专监鲁工给予质量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甲方和监理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监理的1万元罚款暂可先不缴纳;因为事件的起因是专监鲁工没有验出来,才导致后来的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专监鲁工应当离场;总监对后来的问题不能给予合理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可暂继续留任。

看完处理结果后,事件的起因其实还是施工单位把钢筋绑错了,但是,没有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做出任何处理,反而对监理单位做出了处理,专监离场,总监警告。这个尤其是监理人,是不是要高喊不公平呢?也正如现在市场环境中一直流行的“监理难做”呢?其实,这就是监理是企业行为,而监督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
如果专监第一次验收钢筋就把问题验出来,就不会有8天的延误工期,也不会有施工单位大返工的经济损失,虽然拆除重做只是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事实上还是有间接的损失,比如,最明显的就是情感的损失;导致延误的工期损失等。究竟对监理单位这样的处理方式合理不合理,没有统一标准,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尺子。不论合理不合理,但已经成为现实。因此,作为监理人应当尽可能避免失误,才能在项目上立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