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梁按语:
针对本号《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检察院对市监局立案》一文于2月25日推送后,一位同仁对老梁的指责,本号又于3月2日、3日先后推送了《在珠海市斗门区市监局不存在“监管不力”问题的情形下,当地检察院能给其制发《检察建议》吗?老梁回应网友质疑→》和《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敢在市监局不存在“监管不力”问题的情况下向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吗?最高检有明确规定,他们不敢!》两篇文章进行了回应。
3月5日,本号又推送了《市监部门应努力提升对检察建议的“分辨”能力,对滥竽充数的检察建议要勇于有理有据地“还”回去!盘点这些年那些错发给市监的检察建议》一文,文中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对检察建议的“分辨”能力,对那些滥竽充数的检察建议要勇于有理有据地给检察机关“还”回去——要知道,《检察建议书》对检察院来说是“工作业绩”,但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那就是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证据”!
文章推送后,有网友给老梁留言,问检察建议还有“还回去”之说吗?以前可都是明知有些检察建议是胡来,但也只能忍气吞声、照单全收啊!

显然,这位留言同仁所在单位以前是不知道对收到的检察院错发的检察建议应该如何应对的。
事实上,早在2019年2月26日最高检就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今天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摘录分享给大家,供学习研究。
老梁觉得,由最高检公布的珠海市斗门区这起典型案例引发的讨论,具有正面意义,让广大市场监管同仁共同全面学习了关于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对今后市场监管系统准确理解检察建议的内涵以及如何妥善应对检察建议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老梁再次重申此前的建议,那就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对检察建议的“分辨”能力,对那些滥竽充数的检察建议要勇于有理有据地给检察机关“还”回去——要知道,《检察建议书》对检察院来说是“工作业绩”,但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那就是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摘自最高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