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老婆摸不得!”云南大理,残疾人搂抱他人妻子被丈夫打,助听器损坏后索赔1万元

4厘米 2024-09-27 16:28:08

别人老婆摸不得!云南大理,男子双耳失聪在外摆摊,晚上22时许突然搂抱隔壁女摊主,女摊主大声呼救后丈夫赶到,与男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期间男子被打伤、助听器损坏,事后向对方索赔18809元,表示自己并未搂抱他人,只是大声和女摊主打招呼吓到她,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南涧法院,人物为化名)

叶方24岁,从小双耳失聪,外界声音的获得需要完全依赖助听器,才能得到微弱的声响共鸣,因为生活所迫,叶方一直在县城,跟着母亲从事水果零售经营。

黎诚比叶方大9岁,和妻子钟雪花也一直以卖水果为业,双方摊位相邻,认识已经1年以上,但谈不上有什么交情,平时交流也不多。

事发当天22时40分许,叶方对正在收摊的钟雪花进行触摸,钟雪花被惊吓后大喊,黎诚听到妻子的大喊声后,跑到叶方面前与叶方争吵。

随后黎诚对叶方进行殴打,致叶方左耳部受伤,塞在左耳内的助听器被损坏,叶方喊来母亲与黎诚夫妇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叶方母子与黎诚发生肢体冲突。

黎诚用裤腰带又殴打到叶方胸部,叶方受伤后先后到南涧县人民医院、弥渡县人民医院、大理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开支医疗费909元。

后叶方的损伤程度经南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被损坏的助听器,是叶方于事发前1个月在一家助听器经营部购买,价格为17900元。

事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不相让,始终未能达成协议,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以猥亵他人为由对叶方处5日行政拘留,对黎诚则处500元罚款。

拘留结束后,叶方将黎诚诉至法院,要求黎诚赔偿医疗费909元,助听器费用17900元,合计1880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提出如下理由:

叶方和黎诚是认识1年以上的同行熟人,事发当天22时40分,叶方跟随母亲在县城卖水果,收摊时叶方跑到黎诚妻子钟雪花身旁打招呼。

叶方没有听到回答,就大声叫唤钟雪花,而钟雪花由于正在聚精会神的收摊,被叶方的叫唤行为吓一跳,就大喊说是叶方去搂抱她。

黎诚听到妻子的叫唤后,就跑到叶方身边对叶方进行殴打,在用拳头殴打叶方左耳部时,将叶方左耳里的助听器打烂,已无法修复使用,同时造成叶方身体多部位受伤。

但自始至终,叶方及母亲都没对黎诚及钟雪花还过手,叶方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轻微伤,助听器损坏后无法修复亦无钱购买,至今叶方仍处于耳聋状态。

综上,叶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得到社会的合理支持和帮助,叶方由于自己身体残疾,给黎诚及家人带来的误解与不便也给予道歉,但此次纠纷中叶方的损失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黎诚辩称,叶方在钟雪花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从身后用双手强行搂抱钟雪花,钟雪花在极度恐惧挣扎中,大声向周围群众求助,刚巧钟雪花的丈夫黎诚也听到求救声。

黎诚快速跑到事发地与叶方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发生拉扯、相互厮打,叶方及其母亲也将黎诚按翻在地,厮打过程中双方都不同程度受伤,叶方受轻微伤,助听器被损坏,黎诚脸部多处被抓伤。

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他们。

叶方自称残疾人,但黎诚原先不知道,作为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叶方诉称“由于自己身体残疾,给被告及家人带来的误解与不便,也向被告及家人道歉”,在叶方看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是由于身体残疾带来的误解与不便。

叶方对违法行为没有道歉,难道自己身体残疾,就可以无视法律?就可以为所欲为?

叶方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强行猥亵,使钟雪花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已严重影响到钟雪花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伤害不可估量。

叶方与黎诚的违法行为,南涧县公安局已作出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综上,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伤,但黎诚本着解决纠纷的态度,总的愿意赔偿叶方4000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黎诚因未能正确处理叶方对其妻的违法行为致叶方受伤,叶方佩戴的助听器被损坏,根据民法典规定,叶方有权要求赔偿。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黎诚致伤叶方以及损坏助听器,系叶方对黎诚妻子实施违法行为所致,故对损害的发生,叶方与黎诚均有过错,双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对叶方要求黎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结合该案实际,以叶方承担40%的责任,黎诚承担60%的责任为宜,故判决黎诚赔偿11285元(18809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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