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向起诉离婚的周燕(化名)出具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她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作为家暴受害人,她逃离的时间线再次被拉长。为了避免被丈夫找上门,周燕决定住在工作地点的宿舍,尽可能避免再见到丈夫。都被家暴了,还要冷静冷静,想想这个周燕也是挺可怜的。
那么这个冷静期,它到底合不合法呢?从法院给出的文书来讲,是不合法的。通知书上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离婚冷静期45日。这里犯了两个错误: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讲的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的离婚,而不是去法院申请离婚;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日期是30日,45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么看来,这个离婚冷静期问题很大了,有点滥用手中权力的味道了。
虽然这个法院的做出的通知是不合法的,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诉讼离婚就是没有冷静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2018年7月18日施行)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广东法院、上海法院、山东法院、温州法院都允许法官设置离婚冷静期。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设置离婚冷静期又是有法可依的了。
但是这么一看,问题又来了,最高法院的意见了明确写了,诉讼离婚中设置冷静期,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但是像商州区的周女士,她被人家暴了,避之不及,真的会同意设置冷静期吗?所以说,这个案件中的离婚冷静期,恐怕程序上还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