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马説事儿
“房子都成烂尾楼了,银行还起诉我还剩余贷款?”男子几百万首付打水漂了,银行竟让其偿还215万贷款,一审银行胜诉,二审判了!
在嘉兴,一位普通的打工人许先生,用多年积攒的血汗钱,付了几百万首付买了套别墅,期盼着一家人团聚的美好生活。
五年来,他辛勤还贷,眼看着别墅就要建成了。没想到开发商突然破产,别墅成了烂尾楼,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
更令人震惊的是,银行竟然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偿还剩余的215万元贷款。
一场关于“购房者是否应为开发商烂尾负责”的法律争议,就此展开。
01
案情回顾
2014年,许先生在上海打拼多年,已经有了一套小房子。因为要接父母来同住,他萌生了换大房的想法。
看着上海寸土寸金的房价,许先生把目光投向了临近的嘉兴。当时很多人都说“嘉兴未来可能并入上海”,这让许多投资客蜂拥而至。
经过考察,许先生相中了一处别墅楼盘。由于总价较高,他用上海的小房子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了 392万元 。
“当时房子卖得特别火,要是不赶紧下手,可能就抢不到了。”许先生回忆道。很快,他支付了首付款,银行也将贷款直接打给了开发商。
2015年到2017年期间,许先生按时还贷,工程也在正常推进。但好景不长,2017年下半年开始,工程进度明显放缓。
“工人说开发商拖欠工资,已经几个月没发钱了。”许先生和其他业主闻讯赶到工地,发现施工现场已经人去楼空。
开发商表示遇到资金困难,承诺会想办法解决。但等待了一年多,2018年底开发商正式申请破产,楼盘彻底烂尾。
“首付打了水漂就算了,现在连房子都拿不到,银行还要我继续还贷?这不是要我的命吗?”许先生无奈地说。
2019年底,许先生停止了还贷。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许先生告上法庭。
0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破产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时,购房者是否还需继续履行银行贷款合同?
购房贷款合同的从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购房贷款合同因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
开发商的返还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将收到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银行和购房者。
银行的审慎义务
银行在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全部贷款支付给开发商,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过失。
03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因开发商破产而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
法院判定:撤销一审判决,许先生无需归还剩余的215万元贷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此判决为全国首例购房者在房屋烂尾后无需偿还银行贷款的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面对烂尾楼,你认为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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