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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是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在公共场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的身份盘问、物品检查等警务活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盘查的称呼各异,如美国称为“拦停和搜身”(stop-and-frisk),法国为“安全检查”(contrôle d'identité),韩国为“不审检问”(불심검문)。盘查通常包含“盘”和“查”两个部分,其中“盘”有“仔细察究”的意思,“查”有“调查、检查”的含义。盘查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盘查包括在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问、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继续盘问等一系列警务活动,而狭义的盘查则仅限于当场进行的盘问检查。
警察的权力通常包括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和刑事侦查的司法权。与一些国家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互不隶属的制度不同,我国公安机关兼具两项权力,使得盘查等警务行为往往同时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根据大陆法系的理论,若盘查行为属于刑事性质,应当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若属于行政性质,则可独立执行,检察官无权干预。另外,盘查的性质决定了事后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以及赔偿程序是司法赔偿或是行政赔偿。明确盘查的属性能够有效区分救济途径,避免国家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从而实现对盘查行为的有效监督。
行政权说认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盘查依据的是《人民警察法》等行政性法规,而不是《刑事诉讼法》,故不具备司法性质。从盘查对象的角度,盘查针对的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而非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从权力主体的角度,盘查的决定权仅由公安机关作出,而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除了公安机关,还包括检察院与法院。台湾和日本的学者也持类似观点,台湾学者认为盘查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而非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日本学者则指出,盘查由《警官职务执行法》规定,这部法律属于行政法,调整的是警察的行政职责。
司法权说认为,盘查属于侦查启动前的初步调查,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实质上是预先侦查。该学说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认为盘查应受刑事诉讼法调整。英国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盘查,美国则依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特别是在Terry v. Ohio案中,明确将盘查视为宪法中扣押、搜查的体现。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盘查应归属于司法权,认为其强制性、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相似性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且盘查对公民权利的干预较大,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和隐私权,而更应归入刑事强制处分范畴。此外,盘查与其他刑事强制处分间具有依附性而难以区分,属于刑事强制处分的外延。
双重属性说认为,警察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很多时候,警察的行动中可能同时具备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形成一个“灰色地带”。在盘查过程中,当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对象进行检查时,往往难以立即确定其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使得难以明确采用行政程序还是刑事程序。而从效力上讲,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措施,盘查行为本身都是合法且有效的。单纯承认盘查仅具备行政或司法的某一属性,无法充分保障盘查过程的合法性。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行政权的治安维护与司法权的犯罪打击是紧密结合、互为表里的一体化融合。
主观目的说是对双重属性说的进一步细化,依据警察启动盘查的目的将其分为治安管理盘查和刑事侦查盘查两种类型。治安管理盘查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与查处治安违法,属于行政权范畴,而刑事侦查盘查则旨在侦查刑事案件,属于司法权范畴。治安管理盘查的结果决定了盘查的最终属性,当治安管理盘查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时,盘查的目的会从查处治安违法转为侦查刑事案件,随之警察的权力属性、所遵循的法律以及救济途径都会发生变化,从行政法转为刑事法,救济途径从行政诉讼转为刑事赔偿。该学说弥补了双重属性说中的“灰色地带”,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界定,而被称为“新双重属性说”。
本文支持主观目的说,我国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使得盘查可能涉及行政权或司法权,单一的行政权说或司法权说无法准确反映实践情况。尽管双重属性说突破了两者的界限,但其仍存在“二元论”的局限,未能充分考虑到现实中的具体情景。主观目的说则从辩证的视角出发,具体分析盘查的性质,提出盘查应根据警察的主观目的和具体情境进行区分。实践中,盘查通常分为两类:一是行政执法,如查验身份、检查车辆等;二是刑事侦查,常见于设卡追逃。当警察在案件初期设卡追逃时,盘查通常属于行政权,随着案件被立案,盘查的性质可转变为司法权,与主观目的说的理论逻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