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类必须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比如现在热门的短剧行业、网络剧、网络电影/综艺/纪录片等等,在进行备案和上线平台方的时候均需要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证#
申请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直接去工商部门做个经营范围的增项即可);
2、三名影视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简历+业绩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属于影视类资质,那么相应的从业人员也需要相关专ye的,这点可以通过毕业证件上的专ye体现。业绩主要是指真实的从业经历,比如影视人员涵盖一名导演,那么在各大平台上线的影视剧演职人员表里可以看到该导演的名字,提供相应截图和作品链接即可。
3、可以核查的地址
部分地区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核查地址,要有真实地址,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保持一致,真实办公场景,拍摄必备的设备等。
适用的企业
1、影视内容创作公司:涉及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等领域制作业务的企业。
2、广播节目制作企业:专门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等广播节目的制作。
3、节目版权交易代理公司:专注于广播电视节目版权及代理交易的企业。
4、关联行业企业:如文化传媒、网络视听、数字内容产业等涉及广播节目制作的公司。
5、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这些单位在制作广播节目时,需要相应的许可证。
6、短剧相关:短剧上线各平台和广告投流推广必备资质。
所需材料
1、办公场地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等);
2、主要人员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不少于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或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简历、业绩或参加培训证明);
3、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4、信用承诺书;
5、股东身份的证明(若企业股东含有非自然人,需提供下一级股东的证明材料,直到追溯到自然人为止;若是股东情况复杂的上市公司,需提供前5大股东的证明材料);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8、申请报告等。
常见问题
1、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填写不准确
申请人(即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注册资金、经济性质须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完全一致,“经济性质”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类型”一致,括号内的信息也要填写完整,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申请人变更未填写变更后信息
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系统中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3、身份证正反面没有在同一个页面上
身份证的正反面信息应复印在同一个页面上,防止上传多人身份证信息时发生混淆。
4、人员工作简历信息不规范
法人和人员的简历信息应准确、规范,工作经历一栏还应体现在申请单位的任职经历,工作单位要写全称。
5、追溯公司章程材料不齐全
如申请单位的股东含企业法人,须对股权进行追溯,提供每级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并在股东构成、持股比例处加盖相应公章,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章程后,如三级股东仍是企业法人,出具三级股东盖章的无外资承诺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