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供货商直接为主体公司供货,折扣且无票!那么主体公司就缺进项票,该怎么办?
我们在某音上看到解决方案为,若主体公司分立一家个独(目前为个体)企业,作为主体公司外包的采购公司,并由个独(目前为个体)企业供货商采购无票原料,然后转卖给主体公司并开具一定的专票(如下图),就能完美解决主体公司无进项票的问题,真的可行吗?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常见的进项票缺票解决办法,了解企业缺进项票怎么办?怎样才能帮助公司实现节税呢?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同时,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折扣还是陷阱?
在企业经营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宁愿加大折扣,也不愿提供相关发票,那折扣取得的无票交易真的能帮公司减少支出、增加利润吗?
我们假设B企业从A供货商处采购一批产品,共计15万,目前有两种采购方案。其一,B企业直接采购,售价为15万,有13%的专票。其二,B企业以7.3折约11万的价格采购,但没有任何票据(包括普票)。
整整7.3折的优惠力度,可以说极具诱惑力,但对B企业而言,真的实惠吗?
如果此货物B公司加工销售后取得30万的营收(含13%的增值税),那么仅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选择无折扣、有专票的方案1,将实现盈利13.28万;如果选择有折扣、无专票的方案2,将实现盈利15.55万。
两相对比我们发现无专票但享受折扣,比有专票但无折扣的方案多赚了2.27万,以为自己赚了,但我们要知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止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暂且不计)。
那么算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后,折扣无票与全价有票的方案谁更好呢?
2、谁更实惠?
我们知道进项票不仅关乎增值税,更关乎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进项票佐证成本,那么企业只有盈利部分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进项票佐证成本,则所有销售部分都视为盈利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方案1是有票无折扣,那么30万的销售额中,又因为有15万的进项票,就只需要缴纳15万销售额约1.72万的增值税;另有(30-15-1.72)×25%=3.3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方案1总计需要缴纳5.04万元的税负,也就是说这笔订单净盈利9.96万元。
而方案2有折扣无票,那么30万的销售额因为没有进项票用于抵扣,就需要全额缴纳约3.45万元的增值税。同时,因为没有进项票佐证成本,那么30万都属于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约6.63万元。
方案2总计需要缴纳10.08万元的税负,也就是说这笔订单净盈利8.92万元。
加上企业所得税后,我们发现看似诱人的折扣无票的采购方案,最终比全价有票的采购方案不仅没有赚,反而亏损1.04万。
但如果某些供货商确实无法提供发票,那企业又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税负,最大程度地帮公司实现利润呢?
3、网络节税办法
通过某音,我们发现了文章开头描述的节税办法,通过采购外包的形式,帮公司节约钱,但这样做真的可能吗?
我们知道目前个人独资企业已经取消核定征收,仅有个体工商户可享受核定征税,无需票据,核定后的税率在0.6%—1.5%之间,且开普票180万以内免税,若开专票则需缴纳3%的增值税。
我们假设个体工商户以折扣无票的方案1在A企业采购产品,并以12万的售价转卖给B企业,且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而B企业加工销售后,依然取得30万的营收(含13%的增值税)。
那么此个体工商户就只需要缴纳0.18万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开票后再缴纳0.36万的增值税,总计纳税0.54万。
而此时因为将采购外包取得进项票以后的B企业,因为有12万含3%税率的进项票,那么他们只需缴纳3.09万元增值税即可,以及3.7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共计纳税6.81万元。
再假设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控制人也是B企业的负责人,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需要将两个公司的税负合并,两个公司最终实际纳税7.35万,也就是说外加一个外包企业后这笔订单净盈利11.65万元(购入的实际成本为11万)。
通过外包采购享受折扣优惠与直接购买但无票有折扣、有票无折扣之间的对比,我们发现外包采购以后净利润最高,但这样做有没有风险,是否合理合法呢?
4、视频不会说的“深坑”
我们发现,我们在看节税方式视频的时候,所有up主都描述得很美好,却不谈论风险,而如果真有人照猫画虎的话,违法被查的可能性大于90%。
那上述节税方案,存在怎样的“深坑”呢?企业要怎样运用上述办法呢?
首先,中间外包企业是否与主体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此关联关系是否有报备?关联关系中是否存在转移企业利润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都涉及违法。
20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第40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41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第二,从A、B企业直接采购,转换为C从A处采购,再转卖给B企业,那相关“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是真有采购逻辑变换的需要,还是有其他目的?
如果不完整,则涉嫌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等。
而《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自从国家取消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以后,个体工商户如此操作,数额不大且风险较高。
第四,随着金税四期的逐步上线,实现了税务与央行、各地银行以及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共享的金税四期,对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的关联人员资金监管更加严格,任何异常都将引起连锁反应。
另外,随着大数据应用技术的逐渐完善,税收大数据在偷逃税监管等方面也愈加严苛。仅以成都为例,3月,共查处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企业397家;4月,共查处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企业14家。
所以,任何以偷逃税为目的的商业逻辑修改都必将被查处。
5、关于节税
既然上述方式风险巨大,那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切实帮助企业节税呢?
小柳认为灵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最合理的节税方式。最后,请大家记住“正确的节税才能省钱省心,而错误的节税则后果严重”。
另外,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做正确的税务筹划,也可私信柳哲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