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吴女士到理发店准备理发时,一名女店员先是让吴女士闭上眼睛

软三岁 2022-10-26 14:19:37

“太过分了!”广东深圳,吴女士到理发店准备理发时,一名女店员先是让吴女士闭上眼睛。然后拿起剪刀“咔嚓”一声!就将吴女士的“刘海”剪掉了。吴女士立马质疑对方的专业水平,可不曾想,对方却说“不大了赔偿你10块钱”,而且态度非常蛮横,吴女士一气之下报警。事情是这样,来自广西的吴女士于10月23日面试成功,准备入职到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前台。前台工作人员的形象很重要,因此吴女士在面试成功后,准备到附近的理发店弄一个发型,准备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为吴女士剪头发的这名女店员,在明知道吴女士想要剪什么发型的情况下,直接拿起剪刀就将吴女士的“刘海”破坏掉了。当吴女士提出质疑时,对方却冷嘲热讽地说“大不了赔偿你10块钱”,并态度非常蛮横,吴女士一气之下报警求助并向主管部门投诉。警方到达现场后,帮吴女士剪头发的那名女子称,她平时就是帮客人洗头和收银员工作,也就是说,这名女店员根本不是理发师,而是打杂的。

事后吴女士称,因为这件事情,自己没办法去培训,因此又要重新找工作。也就是说,这件事直接导致吴女士原本面试成功的工作都丢了。吴女士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道歉和赔偿,必须要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1、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吴女士与理发店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所谓承揽合同关系,一般是指承揽人需就承揽的标的、提供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理发发店是在收取报酬的情况下,承揽吴女士剪发服务。因此理发店有义务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来完成,并且不能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是属于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形。换而言之,由于理发店完成工作的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要承担包括导致吴女士丢掉工作的责任。

2、吴女士称这名女店员平时是帮客人洗头发和收银员工作的。这一点如果是属实的话,那就要看女店员是实习阶段,还是故意为之的了。如果女店员是因实习阶段水平问题而导致的,那就还是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是故意的那就另当别论。

具体而言,虽然失去头发并不会致使身体组织残缺或功能丧失,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但头发代表一个人的形象,故意剪坏他人头发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这名女店员的主观目的是否故意的,极其重要。即如果是故意的就不仅仅是民事纠纷,而是违法行为,需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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