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区域性巡抚的设置】
“区域性巡抚”这一概念,首见于御史所撰文书之中。因该概念受众范围相对有限,长期以来鲜被论及。
对于熟稔明末历史的读者而言,理应明晰,在明代,诸多省份的巡抚并非以相应省份之名来称谓。以山西省为例,设有宣大巡抚与大同巡抚。实际上,其他省份亦存在类似以非省份名称命名的巡抚职位。
此类巡抚归属区域性巡抚范畴,其辖区涵盖若干府州卫所,主要职能聚焦于军政事务。清朝初期,政权在巡抚设置方面承继明朝旧制,多数省份仅设省级巡抚。然而,在部分特定省份,如江西、山东、江南等地,依然存在区域巡抚,这些地区采取多个巡抚分治疆土的模式,且每位巡抚均统辖绿营,此绿营在当时亦被称作抚标。
省级巡抚与区域巡抚在行政架构中呈平行态势,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以江西地区为例予以阐释,江西巡抚负责统辖江西省内绝大多数府、州、县。至于南赣巡抚,其全称为“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该巡抚的辖区主要以赣州府与南安府为核心,涵盖了江西、湖广、广东、福建四省交界之处的府县,治所设于赣州。
江西地区设置南赣巡抚一职,究其根源,乃因彼时该区域匪盗横行,治安状况严峻,常规治理手段难以奏效。基于安抚流民、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之考量,朝廷秉持稳定地方之宗旨,特授予南赣巡抚军政大权,使其能够有效镇抚地方,确保区域之长治久安。
顺治十八年,地方官制出现重大变革,于各省分别增设总督一职。此举致使巡抚地位骤降,其职权范围亦发生显著变化,此后巡抚仅司民政事务,不再兼理军政。
在诸多读者的认知体系中,常存一种观念,即认为总督专职掌管军政,巡抚则专任民政。然而,此观点实难称全面。自清代中期以降,总督与巡抚之间的职责分工已趋于模糊。事实上,彼时各省巡抚均获授“提督军务”之衔,这表明其职权范围并非单纯局限于民政领域。
从法理角度而言,各省巡抚被赋予一定限度的军政事务管辖权。然而,当巡抚与总督同城办公时,其军政职能便会受到相应程度的削减。
自顺治十八年于各省设置总督一职后,诸多地区的巡抚权力遭大幅削弱,部分甚至近乎被完全架空。以南赣巡抚为例,其职责原本涵盖统领军事将领、整饬军队编制,以及把握军事行动中剿抚策略的时机抉择等方面。
自江西省施行总督设置举措后,巡抚先前所被授予的军政大权随即被收回,在此情形下,南赣巡抚因丧失权力支撑,已不再具备存续意义。
清康熙四年,南赣、宁夏、凤阳、登莱、勋阳等地巡抚之职予以裁撤。至康熙六年,伴随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进程的完结,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每省设置一名巡抚的体制格局。
自此后,除三藩之乱时短暂复设勋阳巡抚外,区域巡抚的增设之举不再施行。于康熙五十四年,直隶巡抚获加总督衔;至雍正五年,浙江巡抚亦获此衔。此二者皆属特殊时期的特别举措,堪称特例。
自清朝初期至乾隆朝前期,全国督抚的设置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其数量时增时减,尚未构建起稳定的制度体系。直至乾隆十八年,甘肃巡抚一职被裁撤,相关职责交由同城的陕甘总督兼任。随后,四川总督与直隶总督亦分别兼理巡抚事务。至此,清代督抚制度终趋稳固,形成了八总督十五巡抚的基本架构。
【巡抚兼衔、职掌问题】
通常而言,在清代职官体系中,巡抚一职初始品秩为从二品,若加授兵部侍郎衔,则品秩升为正二品。然而,在此过程中,时间因素至关重要,不容忽视。
依据清朝官制体系,巡抚职位出现空缺时,其升任路径遵循既定规制。通常情况下,可由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尹、奉天府尹以及各省布政使晋升填补。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本省布政使不在升任本省巡抚的人选范围之内。
在雍正八年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以前,巡抚的品级处于非固定状态,其具体品级主要由所兼衔决定。具体而言,若巡抚兼任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品级即为正三品;若兼任右佥都御史衔,则品级为正四品。
雍正元年三月颁行规定,若官员以内阁学士、副都御使、各部院卿员或布政使身份补授巡抚一职,均加授右副都御史衔;而若以左佥都御史身份补授巡抚,则改授为右佥都御史。
雍正八年十月颁定规制,巡抚官阶划一厘定为从二品,若加授兵部侍郎衔,则进阶为正二品。至乾隆十三年,对官制进行调整,裁撤都察院左佥都御史一职,且巡抚不再兼任右佥都御史衔。与此同时,规定凡非由侍郎出任巡抚者,皆需兼领都察院右都御史衔。
自乾隆中期始,依例,各省巡抚皆加授兵部侍郎衔。自此,巡抚之品级通常恒定为正二品。
需对巡抚兼部衔的情形加以阐释。在顺治时期,部分巡抚身兼兵部衔。迨至康熙元年四月,鉴于各省皆已设置总督,巡抚“提督军务”这一头衔旋即被裁撤,转而兼领工部尚书或侍郎衔。如此一来,因缺失兵部衔,巡抚便丧失了对绿营的节制之权。
雍正元年,清廷对巡抚的职衔体系进行调整,巡抚所加之衔再度变更为兵部侍郎。与此同时,巡抚被重新授予节制绿营之权力,此举使得巡抚在军事管理方面的职能得以强化。
除部院兼衔之外,部分巡抚亦有别样兼衔。自雍正时期起,于未设总督且总督未驻节之省份,巡抚陆续获兼提督衔。
雍正九年,山西巡抚获授兼提督衔之职。至乾隆五年,河南巡抚亦兼任提督衔。随后,乾隆八年时,山东巡抚同样兼任此衔。乾隆十三年,贵州巡抚亦获此任命。次年,即乾隆十四年,江西巡抚兼任提督衔。时光流转至嘉庆年间,嘉庆八年,安徽巡抚领兼提督衔之任。嘉庆二十一年,浙江巡抚加授节制水路各镇之衔。嘉庆二十二年,广西巡抚获加节制通省兵马之衔。
巡抚的职掌相对明晰,其职责在于 “综理教养刑政”。具体而言,巡抚需对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各道,乃至府、州、县官吏进行考察,甄别其是否称职。在军事行动中,巡抚肩负督理粮饷之重任。每逢三年一度的乡试,巡抚以监临身份组织全省士子,为礼部输送人才。从整体来看,巡抚对一省文职事务具有全面统辖权。
此外,巡抚在经济与文化教育领域亦身负诸多重要职责。于经济层面,巡抚承担着关税与厘金的监管之责,同时掌管盐政与漕政事务;在文化教育方面,巡抚肩负监临考试之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