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任先生存款4800万,取钱时却发现钱全没了,要存款行给个说法,却被柜员恶语相对,并被告知:此事与他们无关,任先生不能接受,报了案。任先生在外打拼多年攒下4800万,为了方便取用,他把钱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了起来。最近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任先生打算把钱取出,方便日后资金周转。
任先生来到存款行取款,柜员却拒绝了他的取款要求。任先生对此感到很纳闷,随后柜员向他解释道,取大额资金需要提前预约才能放款,任先生恍然大悟,于是跟柜员再三确认可以取钱后,便约定好两天后再来取款。两天后任先生如约来取钱,一整套取款流程下来后柜员却告诉他,卡里余额不足,任先生以为自己听错了,要求柜员重新确认,柜员又重新查询了一次,确定余额为0,任先生听了差点晕倒在地上。稍作镇定后的任先生连忙向柜员解释道,前天自己还和柜员再三确认了可以取钱的,现在怎么钱就不见了,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柜员听后不但不去核实,还让他回家去,不要在这里闹。
听到此话后,任先生非常生气,表示要见负责此时的柜员,而这名柜员直接告诉任先生柜员现在开会不方便。任先生想到自己非但没有如约取到钱,卡上的钱也莫名不见了,还被柜员嘲讽一翻,任先生更气了。便和这名柜员吵了起来,引来不少围观群众。感觉到局面无法控制,这名柜员才急忙给那位柜员打电话,为了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那位柜员将任先生请到一旁的休息室。任先生向这位柜员详细说明了存款的相关情况以及柜员对他的态度,这位柜员表示会对之前的那名柜员做出处罚,但是关于任先生存款的事情,需要一段时间的调查才能有结果,希望任先生回家等消息。
但任先生不同意,后经调查发现,原来任先生当时在存钱的时候,柜员梁某得,知任先生想存活期,便向他介绍起了产品,随后任先生便将原本要存成活期存款的4800万,交给了梁某打理。随后梁某将盖着各种公章的存单收据交到任先生手里,看到这些单据后任先生也彻底相信了梁某。可是经过深入调查,任先生手中的那些单据全部都是假的,而梁某也被拘留了,任先生的4800万也早已经被梁某转走。任先生要求存款行赔偿自己的损失,可这位柜员却表示钱都是被梁某转走的,和他们行无关,就这么将所有责任都退推给了梁某。
无助的任先生只好报案,但由于梁某已经被抓获了,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任先生的钱也只能等到结案以后才有答复。本案中,任先生没有当场核实清楚相关情况就将钱交给梁某打理,过后也没有认真核实收据的真假。导致最后钱被梁某轻易地私自转走了,造成巨大损失。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去认定呢?梁某骗走任先生的钱,并且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梁某获益高骗取任先生信任,使任先生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将4800万交给他,梁某虚开各类收据,把钱转走。
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数额特别巨大,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存款行应该赔偿任先生的损失吗?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如果员工和存款行的劳动合同属于有效的阶段,员工是以存款行职员的身份进行业务,并且存款行给客户出具了合乎规范的存款回单,客户的钱是进入存款行了。然后客户的钱由员工的不当作为损失了,存款行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当然存款行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但不得以员工的违法犯罪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的。
二是如果员工和存款行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有效的,也就是这个员工离职了或者被开除后仍然冒充员工的身份进行揽业务。客户存入的资金,存款行并没有出具乎规范的回单,或者出具的回单是假的,则员工的行为是诈骗行为,客户不得向该行追偿。三是如果员工和存款行没有实际上的劳动合同,但是员工的大部分日常业务行为,都是进入了该存款行的账户,则可以认定为员工和存款行实际上的业务关系。这个时候,客户存款进入存款行,或者客户让存款行员工代理入账,存款行员工没有入账而私自转走,也并未出具客户回单,这个时候,存款行是负有赔偿责任的。
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先对业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免得上当。在签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里边的每一项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这件大额存款被别人骗走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