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
2024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有1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中,大部分都是服装、服饰类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5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至90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日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85份,金额9291.9万元,税额1243.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虚开税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1.3.基本案情:余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从惠州两家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总税额为269814.13元,且均已用于抵扣进项税款。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即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其适用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二: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22284.8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洪某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案发后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洪某某适用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A有限公司、被告人木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550295.9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木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且预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出庭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能够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广东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巨大,即虚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4.1.案例四: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558589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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