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欠缴后转移、隐匿财产,法定代表人被判逃避追缴欠税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6-27 12:31:32
房地产公司欠缴后转移、隐匿财产,法定代表人被判逃避追缴欠税罪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17日至6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对A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8年6月12日向A公司送达房国税稽处字[2008]第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补缴2005年度及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人民币2456893.64元。

A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共计补缴税款人民币420285.1元、滞纳金人民币199714.9元,现仍有税款2036608.54元和滞纳金应缴未缴,形成欠税。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逃避追缴欠税,未将该公司售楼收入存入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中,并逃匿,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36608.54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仍采取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人民币20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

3.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数额,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金额,而不是欠税的金额。

本案中,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是203万余元,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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