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实务!开具红字发票的最新规定(发票红冲最新流程)

芷若税海 2024-12-16 21:56:49
重要实务!开具红字发票的最新规定(发票红冲最新流程)

(发票红冲最新流程)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二、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三、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数电发票在全国应用后的规定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

(一)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流程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二)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三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铁路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的规定

分别自2024年11/12月起施行

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的,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红字电子行程单。

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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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规定

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一般规定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

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二)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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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若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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