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法律规制研究

人间靳说 2023-09-26 10:20:02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大,各种经济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显著增强,通过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

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也不断涌现,特别是商标恶意诉讼案件。

随着我国商标恶意诉讼现象的不断增加,大量的商标资源被无效占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被恶意浪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无序破坏。

不仅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而且破坏了营商环境,破坏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规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明确行为构成要件是对其实施打击的前提。

《商标法》第 68 条第 4 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商标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认定商标恶意诉讼。

也有法院根据商标恶意诉讼的特点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三要件的界定。

也有法院并未对商标恶意诉讼的要件进行归纳,只是就案件事实做出具体分析,从而做出构成或不构成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构成要件认定的不同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学界同样未对商标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形成通说,主要存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说和主客观相统一说。

除了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问题,当前对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存在着规定不明确、手段较为单一的问题,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商标恶意诉讼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准确识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商标恶意诉讼的完善建议。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侵害商标权纠纷”和“恶意诉讼”两个关键词,时间限定为 2012 年至 2022 年,结果显示共 1408 篇裁判文书:

2012 年 4 篇,2013 年 28 篇,2014 年 40 篇,2015 年 31 篇,2016 年 72 篇,2017 年 156 篇,2018 年 140 篇,2019 年287 篇,2020 年 409 篇,2021 年 23 篇,2022 年 6 篇。

搜索“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时间限定为 2012 年至 2022 年,结果共显示 311 篇裁判文书。

2012 年 2 篇,2013 年3篇,2014 年 21 篇,2015 年 37 篇,2016 年21 篇,2017 年 40 篇,2018 年 62 篇,2019年 37 篇,2020 年 54 篇,2021 年 24 篇,2022 年 8 篇。

搜索“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和“商标”两个关键词,时间限定为 2012 年至 2022 年,结果显示共 55篇裁判文书。

2015 年 4 篇,2016 年 3 篇,2017 年 10 篇,2018 年 篇,2019 年 11 篇,2020 年 3 篇,2021 年 10 篇,2022 年 篇。

由此可见,涉及商标恶意诉讼的案件自 2012年至 2022 年整体上呈逐渐递增趋势,虽 2021 年案件有所降低,但是案件仍保持在 200件以上。

虽然有些案件是当事人以“恶意诉讼”作为抗辩借口或原告诉请并未完全得到支持,但案件的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标恶意诉讼现象日趋严重。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细致分析,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涉及商标恶意诉讼的案件不少,但诉讼相对人提起反诉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即使当事人提起反赔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恶意诉讼并且支持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也不多。

可见,当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其依靠起诉维权的数量仍然较少,这可能涉及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较弱的问题,也说明法律对诉讼相对人的救济措施仍有待改进。

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胜诉率比较低,这与当前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规则不明确有关。

法院认定部分案件为恶意侵权仍然存有顾虑,因此当前对商标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是规制商标恶意诉讼的重要保证。

在此基础上也应当提出针对性的规制建议来尽可能减少商标恶意诉讼现象。

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人为了非法获利,故意通过提起商标恶意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行为人提起这些诉讼无疑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程度,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人除大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要高额的赔偿款之外,还会在诉讼的过程中基于恐吓或者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申请法院采取保全、诉前禁令等措施,行为人的这些举动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应有的浪费。

行为人提起商标恶意诉讼是一种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严重背离了《商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此外,行为人还会因为商标未被允许注册、被撤销、无效宣告等原因提起大量行政诉讼,加大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为人基于不法目的提起毫无诉讼价值的恶意诉讼,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剧了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使得那些真正有诉讼利益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鼓励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充分地竞争。商标恶意诉讼是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本来自由、有序、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变得混乱起来。

行为人通过抢注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注册名义上的商标,然后以极低的成本对自己的竞争对手提起的诉讼。

行为人提起此种诉讼,对诉讼相对人的影响是极大的。行为人提起这种空穴来风的诉讼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疲于应对,使自身的生产经营产生问题,无法正常与其他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

如在科顺公司诉共利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共利公司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后,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对科顺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封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对科顺公司价值 80 多万元的货物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随后便对该批货物予以没收,导致该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无法使用。

科顺公司因此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据此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达 50 万元。

行为人提起商标恶意诉讼无疑会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不便,不仅使当事人面临被诉的风险,还极有可能在投诉举报或诉讼过程中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权利人在被提起恶意诉讼中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媒体以及公众的舆论影响,导致企业形象直线下降,对于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合作者、消费者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下风。

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这样的手段同样容易被其他市场主体效仿,长此以往,企业便不会再用心经营,而会有更多的企业采取这种手段打压竞争对手。

由此便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混乱,进一步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破坏营商环境,阻碍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法典》第 132 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起源于近代民法。近代民法为了防止个人极端自由主义危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和谐市场经济秩序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即不得以加害于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为对抗封建主义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压迫,新兴资产阶级强调意思自治和私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封建主义,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逐渐发现过度强调个人权利自由有时候不利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遂提出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最初来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超越法律规定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旨在调整个人权利行使和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民法赋予社会主体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据民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广泛的权利,

其中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社会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行使,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任意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民事主体在民法世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方面,自然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民众善良风俗,不可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商标恶意诉讼是行为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在恶意注册时就已经产生了滥用权利的故意,在恶意注册商标后,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仍然提起诉讼即可认定其主观上有滥用诉权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通过恶意注册的商标故意提起一个缺乏事实依据的诉讼,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滥用权利的行为,并且行为人滥用权利的行为给诉讼相对人、社会公共利益已经造成了损害。

因此,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人基于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提起商标恶意诉讼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0 阅读:14

人间靳说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