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住酒店没热水留差评,商家回复污蔑:你是带了几个男人进去用完的

小茵茵开心 2022-11-30 14:14:28

在浙江杭州,近日,刘女士在点餐时,突然发现两年前入住的酒店有评论称自己当晚,带几个男人回酒店洗澡,引发热水用完。但刘女士当时显然是独自一人入住酒店,酒店的说法纯属对自己的污蔑和诽谤,所以她会向酒店讨个说法。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刘女士通过网络平台支付了69元,在火车站附近预订了一间酒店房间。当时刘女士一个人,洗澡时突然发现没有热水。刘女士次日12:01退房,但因超时1分钟,酒店工作人员多收了10元房费。刘女士称,自己是平台会员,根据会员权益,可以享受下午2点前退房。但她当时不想和对方计较,就给了10块钱。

随后,刘女士留言并附上了自己的实际体验照片,并给酒店差评。但是酒店工作人员回答说,69元还想住什么酒店啊?有本事住旁边贵一点的酒店去。刘女士看到后立即向平台投诉,平台核实情况后,酒店的回应被撤下。没想到最近刘女士点餐的时候,看到了酒店对自己的评价。评论说:“房间里的热水本来是提供给两个人的,但是刘女士带了一些男人回了房间!”刘女士随即在记者的陪同下前往酒店讨个说法,但酒店老板表示自己刚接手,不知道之前的事情,但刘女士认出了当时的两名酒店员工。随后酒店工作人员又称,事情太久了记不清了,也不知道是谁发的评论。最后平台查了情况,现在这条评论已经删除了。 从情理上讲,如果超时半小时左右退房,酒店清洁阿姨只是调整一下清洁房间的顺序而已,实际上不会给酒店带来什么损失。因此会做生意的酒店,绝对不会以超时一分钟为由判定住客超时,并要求住客交超时费。否则,住客住一次恐怕就不会再来。

从法律上讲,由于刘女士是平台会员,酒店与平台之间存在约定,即会员订房可享受下午2点退房的待遇。也就是说,酒店要求刘女士支付1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后,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刘女士支付房费并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酒店的价格是69元,那么酒店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为刘女士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酒店可以标出169元或369元的价格,但如果服务定义为69元,则必须按合同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按照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协商不成的,协商解决; 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之,虽然已经过去两年,刘女士仍然有权要求酒店退还所谓的10元超时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时间。4、《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法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必须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即因为酒店的评论称当晚刘女士带了几名男子回酒店房间,没有事实依据,即侵犯了刘女士的名誉权,因此酒店必须承担上述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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