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尚法昆山、苏州普法
“当天达”“隔日达”双十一的物流发货速度从不让人失望。但最近 “未付先送”话题却被送上热搜,钱还没付完,货就送到了,是忙中出错还是“营销策略”?
案情回顾
11月2日,家住上海市的沈女士反映,自己在李佳琦直播间下单了珀莱雅护肤品,付了定金还没付尾款,但11月1日一早快递就来派送了。“我怀疑是为了冲销量才这么干的,本来我还可以取消订单,现在货先送到了,要退货更麻烦了。”据她介绍,派送的快递员明确表示多个件都出现类似问题。
事情发生后,沈女士尝试联系李佳琦直播间客服和珀莱雅官旗客服了解缘由,但未获得合理解释。2日下午,记者拨打珀莱雅公开电话,相关人员回复不了解情况,建议以邮件形式沟通核实。
沈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有媒体发现,多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双十一购物仅付定金就已收到包裹,甚至“尾款未付就有6个订单发货了”,涉及品牌包括珀莱雅、自然堂、斐乐、兰蔻、联合利华旗下多芬等。
联合利华天猫旗舰店官方客服表示,“双十一”部分订单会“快递下沉”,付定金后就会先发货到网点或者消费者家中,具体哪些订单下沉是随机的。对于“未付先送”是否违背消费者意愿、防止退货,该客服回复称:拒收就可以,我们也有运费险。
那么这种“未付先送”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消费者若因此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笔者观点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在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构成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家“未付先送”行为,消费者首先可以选择拒收货物。如果在收取货物后因退换货造成运费等损失的,可以向卖家索赔;消费者在与卖家就运费等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介入协调处理,也可以请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