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与唐女士于1997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育有三个孩子。一家五口为了改善居住环境,程先生夫妇于2016年的时候,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该房屋在购入时已大致装修完毕。
但程先生考虑到新房装修后肯定会有异味以及空气中会有不少的危害物质,为了家人的身体健康,并未立即入住。
到了2018年年底的时候,小儿子也已经快10岁了,程先生一家决定搬进新房。同时基于装修效果和环保的考虑,该房屋的墙面采用了贴墙纸的方式。
经过细心挑选,程先生夫妇于2018年12月3日,选定了某装饰公司,委托其进行墙纸张贴工程,工程款为4000元。
5日后,墙纸张贴完毕。2019年1月左右,程先生一家搬入该房屋。
入住几个月后,程先生觉得部分家具需要重新购置,遂于2019年4月9日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由家具厂包工包料,负责制作衣柜、儿童房里的榻榻米床以及电脑台。
程先生于当日向其支付了10640元。5月9日安装完毕后,程先生支付了尾款4560元。
一切都已收拾妥当,程先生一家算是能够踏踏实实地住下了。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平时都是由妻子唐女士陪着孩子睡在儿童房。
但在居住期间,程先生感到屋内有明显的异味,并非装饰公司和家具厂所称的那样,采用的都是环保材料,根本不会出现异味,也不会影响空气质量。
即使是每天不间断地打开窗户通风,异味依然很明显。居住不久之后,无论是大人还是孩子,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咳、咽喉肿痛等情况。
程先生认为,这一定和张贴的墙纸或是新制作安装的家具所散发的有害物质有关。
2019年11月22日,程先生委托某环保科技公司对室内空气进行治理,并签订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环保公司承诺经其治理后,室内空气质量应优于国家标准,执行标准为GB50325-2010(2013版)。
环保公司治理完毕后,程先生向其支付了2300元。
按理说这下应该没问题了吧!可事实并非程先生预想的这样。
之后的一段时间,妻子唐女士仍然经常出现咽喉不适、喉咙发痒、牙龈肿痛等病症,而且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
为了查明病因,程先生于2020年6月2日带着妻子前往医院检查。但诊断结果让程先生几乎崩溃:急性白血病!
据程先生了解,急性白血病的病因之一,就是长期吸入化学毒物所致。程先生回想之前妻子的身体一直很好,就是住进了新房之后,就不断地出现问题。这肯定与室内的空气质量有关!
于是程先生于2020年6月19日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家中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经过对主卧、儿童房、次卧、客厅对外门窗关闭1.5小时进行采样检测后,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
结论是:儿童房、次卧的甲醛均高于民用建筑工程种类Ι类标准要求。
而唐女士的治疗并不乐观,经过四次住院治疗后,于2020年11月1日救治无效死亡。
程先生认为,妻子的死,一定是室内空气中含有的大量甲醛导致的。而该甲醛的产生,定是装饰公司的墙纸,以及家具厂制作安装的家具所造成的,遂将其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同时,环保公司承诺会治理好室内空气质量,但经过其治理,仍然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况,也应当为妻子的死负责,也将其列为了被告。
程先生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64332.06元。
面对巨额索赔,三被告的答辩意见十分一致,均否认唐女士患病死亡与自己有关。
装饰公司答辩称:我们提供的墙纸没有问题,也有检测报告,足以证明均为合格产品。
家具厂答辩称:我们制作安装的家具也没有问题。而且程先生只是检测了室内空气质量,但空气甲醛超标的原因不明,唐女士患病是否就是因为甲醛超标,也不确定。
环保公司认为:这事跟我们就更没关系了,空气治理服务是在安装家具半年多以后才进行的,在此之前,唐女士已经长期受到了甲醛的侵害了。
而且也无证据证明,唐女士患白血病就是因为甲醛超标所导致,因此自己也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程先生等人(包括子女和唐女士的父亲,以下均统称为“程先生”)主张因为装饰公司提供的墙纸、家具厂制作的家具存在甲醛浓度超标问题,以及环保公司的空气治理服务不达标,导致唐女士因此换上急性白血病,并救治无效死亡。
那么程先生作为原告,就应当对各被告存在损害行为,以及该损害行为与唐女士患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程先生就案涉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单方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但该检测仅是对室内空气的甲醛等气体数据的检测。
虽然认定了室内空气的甲醛含量超标,但并未详细载明室内家具布置、污染源种类、测试对比数据分析等情况。
简单地说,就是无法确定甲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即无法证明各被告存在损害行为。
另一方面,白血病的病因在医学界尚未完善清楚,大致包括生物、物理、化学、遗传以及血液等多种因素,甲醛可能是其病因之一,但并非唯一病因。而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唐女士患病就是因为甲醛超标所致。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程先生作为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被一审法院驳回。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程先生负担。
程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可归纳为:
一、关于各被告的责任问题。
程先生认为,房屋的其他装修问题早在2016年就基本完成,在放置了两年之久才入住,因此室内甲醛的产生,与新贴的墙纸以及制作安装的家具,存在明显的关联性。
1、装饰公司虽然提供了检测报告以证据其墙纸没有环保问题,但委托送样检测的墙纸,与实际给房屋内张贴的墙纸并非同一批次的产品,不足以证明所提供的墙纸是合格的。
另外,墙纸张贴过程中所采用的胶水,事前并未向程先生提供质检报告,也无其他的检测报告证明胶水是合格的,同样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
2、家具厂制作安装完相应家具后,程先生一家便相继出现了干咳、咽喉发炎等症状,其所使用的板材同样存在环保问题,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家具厂提供的板材取样送检报告,也无法证明与涉案房屋的安装材料是同一批次的。
3、环保公司当初承诺经过其治理后,空气质量会优于国家标准,并提供了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等级证书。程先生说,自己就是基于其承诺,才委托其进行空气治理的。
但环保公司的过错就在于,经过治理之后,房屋内的异味却一直存在,环保公司也并未提供书面的治理检查报告,便告知程先生空气治理已经完成。
这种行为,致使程先生一家误以为案涉房屋的环境治理合格而继续居住,最终导致唐女士患病身亡。
程先生称,在一审阶段提交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足以证实室内空气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可以认定装饰公司、家具厂的行为造成了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而环保公司的治理行为并未起到任何效果,却误导程先生一家继续居住,过错明显。
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检测报告“仅报告了室内空气的甲醛等气体数据,但并未详细载明室内家具布置、污染源种类、测试对比的数据分析情况”,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上,该检测报告的第2页、第3页均清楚载明了每个房间的名称(采样点名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以及家具摆放的位置等,足以确定污染源。
而程先生委托环保公司所进行的环境治理,也是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房间进行的全方位、360度、无死角的环境处理。但治理结果显然不符合约定,也几乎没有任何效果。
据此完全可以看出,三被告均有过错,存在损害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
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甲醛超标与唐女士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了诉求,该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明显不当。
程先生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或产品质量纠纷,而应当是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当时《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故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程先生作为原告方、受害人,无需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也无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该举证责任,应当由本案的三位被告承担。
程先生说,自己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了涉案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事实,其系各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即已经证明了损害行为及损害后果。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三被告举证证明。
很明显,三位被告均无法证明唐女士患病与甲醛超标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适用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究竟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还是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直接影响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程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对本案应属污染环境纠纷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程先生主张,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而“总体”是由多个个体所组成,而这个个体,就是每个家庭所居住的房屋,同样应该是生态大环境这一总体的组成部分。
而且这个小环境(意指居住的房屋),也是由空气、光线、声音等自然要素所构成的,作为每个人长期居住的空间,同样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程先生认为,《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环境,不仅指公共环境中的生态环境,同样包括了室内生活、居住的环境。
另外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可知,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污染,均视为室内环境污染。
由此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中,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范、调整的范畴,因室内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纠纷,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同时在二审期间,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指定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甲醛、苯、TVOC环境质量的复测。
至于在复测申请中是否进行污染物来源的检测问题,程先生表示这个问题应当由三位被告举证证明,因此并不在申请检测的范围中。
三位被告的面对程先生的上诉理由,其答辩内容基本和一审一致,坚称自己不存在损害行为。另外关于程先生主张本案应属污染环境损害责任纠纷,也并不认同。
一致认为,程先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因程先生的上诉理由中涉及到案由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首先对本案案由如何确定,进行了评析: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所称的“环境”,应当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属性,该环境遭到污染或破坏,损害的是众多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
但本案是因程先生居住房屋的室内空气甲醛超标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被污染的仅是个人居所的室内空气,是特定的、专属的部分。
从属性上看,并不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特征,从损害结果上看,也仅仅损害到了特定主体的利益。
程先生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的解释和范围上的理解,并无法律依据,也无立法上的相关支撑,因此不予采纳。
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
至于装饰公司、家具厂以及环保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原则,应由程先生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即:
1、因装饰公司的墙纸、家具厂制作的家具造成了室内甲醛浓度超标的事实,以及环保公司存在空气治理服务不达标的事实。
2、在上述事实均能确定的情况下,仍需举证证明该事实与唐女士患上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情况及在案证据,评析如下:
首先,程先生提交的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仅载明涉案房屋的次卧及儿童房的室内空气含有污染物甲醛,且高于民用建筑工程种类Ι类标准要求。
但并未载明具体的污染源。
因此仅根据该检测报告,无法确定次卧及儿童房空气中的甲醛,具体来源于哪一个或哪几个物品以及各自的浓度和排放量。因此仅凭该报告,无法证明装饰公司、家具厂、环保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是污染源的事实。
即,各被告是否存在具体的损害行为,无法确定。
而且在二审审理中,程先生虽然提出了复测,但并不同意进行污染源的检测鉴定。因此根据侵权责任中所适用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视为其放弃了举证权利。
其次,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
目前急性白血病的发病原因尚不完全明确,医学上也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大致可由病毒感染、化学物质、放射线和遗传等多种因素导致。
虽然程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甲醛超标,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唐女士患白血病就是因甲醛超标所致,即便认为三位被告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造成了甲醛超标,但也无法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程先生要求三位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最后,程先生提出对案涉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复测的鉴定申请,因其并不申请污染源的检测鉴定,所以即便再次检测,也只是查明室内空气是否仍存在甲醛。
但并不能查明甲醛的来源,也无法查明与装饰公司、家具厂以及环保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更无法查明与唐女士患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本案审理并不实际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程先生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程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案件受理费114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24.7元,均由程先生负担。
(二审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主张赔偿金额下调,故受理费也相应地略有下降)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当事人系化名,图片与本案例无关)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环保公司经过空气治理服务后,经程先生检测仍然甲醛超标,虽然本案诉求被驳回,但程先生仍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环保公司承担因治理不达标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长又臭,搬太早,商不守规,法不能全
就不能长话短说么,废话那么多
是不是可以告那个环保公司诈骗,现在那种打着一次性除甲醛的都是骗子公司
程先生是哪里人,用的材料什么牌子,还有没有其他人用过这些材料,作为新闻人你应该说清楚!
告不赢的,谁会去承担责任,承担这个,就会有下一个,这个行业也没法做下去了,这种事情属于悬而未决,医生都无法证明发病原因,就没办法去证明甲醛或者其他装修材料造成的,逝者安息
我散一年味儿,找专业测空气质量的每个房间都测了一遍,全都合格,敢搬进来住。
污染源不易扩散同消失,继续请有资质公司详细检测,并请律师继续上诉,还妻子一个公道。
为什么愿意污染源检测鉴定
贴完墙纸马上入住,入住后又定制家具,你是个人才
治标不治本,立法禁止使用带甲醛的胶水等
海南哪有九万块钱一个月二手房?
装修材料用得这么便宜,便宜没好货不懂吗?怪谁?
胶水是非常大的甲醛来源,这里用了多少胶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