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R日常工作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实际操作中常因主体错位引发法律风险,例如员工由分公司实际用工并发放工资,却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看似简单的操作失误,可能引发劳动关系主体争议、工伤认定复杂化、社保缴纳合规性等多重问题,甚至成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关键证据。
从法律维度分析,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依据《公司法》第14条可作为独立用工主体。当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错位时,极易导致责任主体认定争议。例如员工发生工伤时,总分公司可能相互推诿责任;社保缴纳地与实际用工地不符则违反《社会保险法》属地化管理原则。这些隐患往往源于HR操作中的惯性思维:使用总公司统一合同模板、忽视分公司用工独立性、未及时更新主体信息等系统性管理漏洞。
针对已出现的错签问题,建议采取阶梯式补救方案。首先需通过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管理等证据链确认实际用工主体。对于在职员工,可优先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转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劳动关系主体变更。若涉及重大条款调整或员工工龄连续性存疑,建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工龄连续计算”条款,同时同步调整社保公积金缴纳主体至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
构建风险防范体系需从流程优化着手。
某建筑企业分公司的真实案例颇具警示意义:员工王某虽与总公司签约,但长期在西南分公司项目工地工作。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后,总公司以实际用工在分公司为由拒付工伤待遇,最终仲裁裁决认定总公司作为签约主体需承担主要责任。该案例揭示法律实践中”合同签约主体优先”的裁判倾向,强调HR必须打破”形式签约”的思维定式。
劳动合同管理本质是用工合规的基石工程。建议企业建立包含签约主体校验、履行地登记、用工台账更新的全流程风控机制,特别是针对分子公司架构复杂的集团型企业,可通过电子签约系统预设主体关联规则,从技术层面杜绝主体错位风险。唯有将法律逻辑融入日常操作细节,方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管理的合规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