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省住建厅、住建部,各省市政府!
11月14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1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除加盖设计人员注册章和设计单位印章之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
第三十六条(施工许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除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签署和上传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外,还应签订上传全面负责勘察(若含)、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
02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结算和决算审核)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3年1月,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负责对包括分包企业的所有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
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03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
编者注:
203年5月,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的通知》,其中明确: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04建设单位负首责!承担涨价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由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定期考核其履职情况。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仍需承担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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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九条(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若含)、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总责,并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一条(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机构)工程总承包项目需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资专管员等项目普通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当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编者注:
203年5月,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的通知》,要求:
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技能工人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
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延伸阅读:住建部规定!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
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查看全文: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国务院明文规定严禁“垫资施工”。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截至目前,已有20省市区发文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