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

置牛 2023-10-25 11:03:25

10月23日,江西省住建厅针对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等要求,进行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等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方便企业理解《通知》有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批调整事项。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中已明确了从2023年9月15日起审查标准调整的事项,因时间紧急,相关事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以下简称“住建云”)中还未进行部署,故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暂停受理,待后续住建云部署完成后,再通知企业按要求申报。而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鉴于住建云中已经开设了对注册建造师等指标要求的模块,就未暂停受理该申报事项;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要求,从9月15日起受理的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事项,注册建造师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应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二)明确了业绩认定方式。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的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工程业绩材料,有的人员利用技术负责人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个人业绩,非法取得企业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要求,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信息,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将业绩在平台上公示,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对2024年1月1日前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可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再申报资质,业绩项目核查确认模板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未满足《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也不予转报。

(三)明确了技术负责人管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通知》专门明确了对技术负责人的管理要求,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原技术负责人离职的同时,应聘用一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对原技术负责人离职而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在系统中标注后,便于提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四)明确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通知》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有关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了人员劳动关系要求。为了减少企业与人员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专门明确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由员工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同时,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针对频繁变更聘用企业的人员,我厅会重点核查企业与人员的真实劳动关系,重点核查人员是否在企业真实从业,相应企业在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六)明确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了遏制腐败,防范廉政风险,《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干部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还要求了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

附件:

1.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确认表

2.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3.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已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不含当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自2023年9月15日起申报的,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原技术负责人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在住建云平台录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员变更的监管。如企业自行解除技术负责人聘用关系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系统将予以标注,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四、建设工程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须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

五、建设工程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与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对于中介机构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业务(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内容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官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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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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