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积怨已久,此前刚输掉与该物业公司的一场官司,被法院判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业主考虑到一家人饱受附近邻居发出的噪音折磨,见物业公司敷衍处理,一怒之下转而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担起管理义务,导致自己深受噪音困扰。为讨说法,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要6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如何判决?
起因刚打完官司业主因噪音与物业再起争执乔先生家住高邮某小区,因拖欠物业费,乔先生曾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过法庭。按照法院的判决,乔先生需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可官司刚落幕,乔先生转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曾经的原告和被告互换了位置,这是怎么回事?在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看来,“这位业主刁蛮不讲理,不好沟通,为这事他找过我们好几次了。”究竟是什么仇什么怨,让彼此间的矛盾持续了好几年?这与乔先生的生活环境有关,确切说与邻居赵大妈有关。“我们家住在这好几年,遭受噪音折磨也有八年了。”由于乔先生住在一楼,紧挨着旁边的自行车库,而赵大妈因行动不便,长期生活在车库里。“特别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老人发出的叫喊声,吵得我们多次睡不着觉。”乔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老人经常在车库里大声叫唤,有时还用棍棒敲击床等物品,扰得他们日夜不宁。物业对此答复称,“这属于邻里矛盾,制造噪音者不是物业工作人员,你们还是私下协商吧。”在物业公司看来,乔先生反映的问题不在物业职责范围内,应当与老太的家人进行沟通。乔先生很是恼火,双方为此还闹得不愉快,“你们物业不作为,太令业主失望了。”进展物业称管不了业主为维权打起官司期间,物业公司催促乔先生缴纳物业费。可乔先生说,噪音问题还没有处理好,八年来自己和家人深受其害。“我们也联系不到老太的家人,希望你们物业出面协商。”乔先生提出。业主多次反映问题后,物业公司终于有所行动。此后,他们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证实赵大妈确实生活在车库里。“你不要给不缴物业费找借口了,一个老人能有多大动静。”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得知,老太目前瘫痪在床,身体不适的时候偶尔喊一喊,只为告诉住在楼上的女儿。“我们已经提醒了,并且建议老太的家人也要顾及邻居的感受。”物业公司方面称。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和乔先生一起上门,与邻居当面协商。约好碰面的日子到了,可乔先生没有现身。物业公司有些郁闷,“这事我们真管不了,没办法。”乔先生拒绝和物业上门沟通,主要是觉着物业公司和稀泥,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今年3月,乔先生来到高邮法院,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状告物业讨说法索要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原告乔先生在起诉书中说明,案外人的母亲居住在该小区车库,夜间哭喊、有时用棍棒敲打物件,原告全家无法入睡,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和生活,该情况已持续八年之久。乔先生向被告物业公司投诉,物业负责人敷衍了事,自己不得已才打起了这场官司。原告诉称,邻居老太发出的声音干扰其正常生活,向被告物业公司反映未有解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对此原告提供录音及证人证言。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原告只是以此为借口不缴物业费,其与原告约好到现场查看,但原告并未出现,其去现场查看并未发现老太发出很大声响,其与老太家属也进行了沟通与提醒。
法院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绿化、环境卫生等,原告以邻居发出噪音影响其生活,物业公司未能解决为由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并无法律规定。
首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并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其次,即使其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物业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如果确实存在影响原告生活的情况,被告物业已进行了解、劝导,尽到了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但能否切实解决问题并非被告所能决定;最后,邻里之间应多些理解与包容,共同维系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小区环境。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远亲不如近邻,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需要市民共同维护,日常与邻居相处要多一份理解和宽容。”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邻里间应互相包容,若产生矛盾时应尽量协商解决,以免伤了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