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霞买了200箱榴莲,可是收到货时,竟有一半都烂了,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沈霞是一个水果经销商,常年在外地批发水果回本地卖,虽然辛苦一点,但利润很可观。
这天,他又去外地批发水果,正好看到一家店在便宜处理榴莲,一箱只要500元,正常的价格是1000元一箱。
于是沈霞就问卖家:“这榴莲怎么这么便宜?”
商家:“就是有点熟大劲了,有些开口了,但是不影响卖”
商家拿出了样品给沈霞看,沈霞看了一下,发现这些榴莲虽然有些都开口了,但是外表还是好的,而且开口了味道比较大,可能更容易出卖。
沈霞一次性买了200箱,付了10万元。
沈霞选择了通过冷链的方式运输,大约10个小时能到沈霞家。
就这样过了10个小时,沈霞收到了榴莲,可是都卸下来以后,发现这200箱榴莲中有100箱都发霉了。
这可把沈霞气坏了,就联系商家:“你这骗人啊,你给我发的榴莲,有一半都是烂的,这让我怎么卖!”
商家:“当时说是便宜了,经过这么长时间发霉很正常”
沈霞:“我是用冷链运输的,榴莲要是没有问题的话,是不可能烂的”
但商家坚持不负责,坚持认为是沈霞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沈霞就报了警,但警察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没给解决。
沈霞怕扩大损失,就将剩余的榴莲便宜处理了,只卖了3万元。
沈霞让商家赔偿7万元损失,但一直联系不上。
无奈之下,沈霞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赔偿其损失7万元。那法院会支持她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沈霞认为,当时买榴莲的时候,商家只是说是开口榴莲,并不是要发霉的榴莲,而且已经承诺不影响卖,现在商家以次充好,应当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
商家认为,当时市场价是1000元一箱,沈霞明知是低于市场价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在开发票的时候,已经标注为“处理次品”,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商家向法院提交其为沈霞开具的发票备注为“处理次品”。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沈霞在商家处购买200箱榴莲,虽然价格低于市场价,但是次品并不是烂果,而是品质差的果,商家提供的榴莲不应当是变质的。
商家称其发的都是符合约定的榴莲,但沈霞选择的是冷链运输,且运输10小时,如果仅仅是开口的榴莲,经历10小时的冷链运输,按照常理,是不可能发生变质的。
所以商家未按约定向沈霞交付符合约定的榴莲,应当赔偿沈霞的损失。
根据沈霞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沈霞的损失为7万元。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沈霞损失7万元。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人说,水果行业的水是很深的,一般人玩不过这些奸商的!商家就是吃定购买者不可能每箱都查货的,所以当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供货不一致。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这样的奸商应该上征信,除了赔偿损失,还应该承担10~100倍罚款!罚到它们倒闭为止。
奸商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