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是支持这一建议的,以下是我支持这一建议的理由:
一、离婚冷静期背离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要求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必须经历30日的冷静期,期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离婚。这一制度实质上是对公民自主决策能力的干预,违背了“无过错离婚原则”这一现代婚姻法的基石。
二、离婚冷静期对弱势群体造成了额外伤害
离婚冷静期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给弱势群体带来更大的伤害。例如,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言,冷静期可能让他们无法及时摆脱暴力环境,甚至因此陷入更深的困境。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超过60%的家暴受害者在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升级,甚至出现了极端恶性案件。此外,冷静期还可能被滥用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工具,进一步损害弱势方的权益。
三、离婚冷静期并未有效降低离婚率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是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一制度并未真正达到预期目的。数据显示,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协议离婚占比有所下降,但诉讼离婚占比却大幅上升。这表明,冷静期并未真正挽救婚姻,而是将矛盾转移至司法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身心负担。
四、离婚冷静期影响了人们的婚姻观念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可能让人们对婚姻产生恐惧和顾虑。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需要经历一个月的冷静期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这种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婚姻观念和社会氛围。
五、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离婚制度
当然,我并非完全反对在离婚程序中设置一定的缓冲机制。但我认为,这种机制应该更加灵活和人性化,而不是“一刀切”地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例如,可以根据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设置不同期限的冷静期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婚姻辅导和调解服务。
所以,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支持政协委员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大家对此怎么看,可以讨论!